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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0歲那年起,我每年在聖誕老人面前許的願都是一樣的:讓我姐姐站起來和我在聖誕夜狂歡跳舞吧!』法國女孩璐璐對記者說。
然而,4年過去了,璐璐的願望始終沒能實現。
璐璐的姐姐叫賽琳娜,比璐璐大4歲。姐妹倆的媽媽是取得法國國籍的中國人,爸爸是法國人。賽琳娜3歲學畫畫、6歲學鋼琴、8歲學芭蕾。一家人幸福地生活著。
然而,2006年暑假的一場事故改變了這一切。
那天,賽琳娜在其居住的上海奧玎宮廷別墅小區內的泳池邊觀看妹妹游泳時,不慎墜入泳池。賽琳娜頭部直接撞到游泳池底,致使C5骨折移位,C4頸椎完全損傷。後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一級傷殘。
2010年7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受理了賽琳娜人身侵權索賠案,索賠數額達2331萬餘元,訴訟費將近16萬元。『之所以要求的賠償金額這麼高,是按照法國的最低工資計算的。』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解釋說。
『只希望右手可以握筆』
從出事後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急救的那一天起,賽琳娜一家便走上了一條漫長的就醫之路。當天查頸椎X片顯示C5骨折伴脫位,後轉入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征醫院;8月6日凌晨轉入香港皇後瑪麗醫院,診斷為C5骨折及移位,C4頸椎完全損傷,8月7日進行全麻手術,將C5錐體切除,C4至C6錐體熔合,鈦金屬柱體固定及前頸椎鋼板,氣管造口縫合;2007年3月1日轉入北京天壇普華醫院治療至2009年12月31日出院,現在北京的家中治療。
賽琳娜告訴記者:『我這種情況最主要的就是要堅持康復訓練,公立醫院是一個月4萬元,如果再算上用藥,就不好說了,而且我現在還要專門的護工24小時護理。』
『四年來,給賽琳娜看病已經花掉了我們幾百萬元人民幣,現在是靠著賣房子的錢在給賽琳娜繼續康復治療。』母親王華說。
賽琳娜一家已經從外國人居住區搬出來,搬到了普通的中國居民區。但不管多艱難,賽琳娜一家都沒有放棄。在醫院裡,賽琳娜還鼓勵一個病友說:『你只是右手不能打高爾夫,但是你還能練習用左手打啊!而我,只希望我的右手可以握筆,這樣我就可以畫畫了!』
索賠2300萬元
2007年伊始,賽琳娜的父母委托律師向上海市長寧區法院起訴被駁回。2007年8月又起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但三年多沒有結果。
『這三年裡,只要知道賽琳娜和她的故事的人,沒有人不說她可憐。但是,卻沒有聽到物業方轉達的任何安慰,也沒有看到物業方表示出的任何歉意。』王華說,『盡管賽琳娜的維權路很艱難,但是,我們一定會堅持到底。』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施行的第一天,賽琳娜的父母委托律師再次起訴,向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索賠2300萬元。
據張起淮律師介紹,起訴原因主要是奧玎宮廷別墅的物業公司未盡到任何應盡的管理服務義務,致使原告受到嚴重傷害。根據《侵權責任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泳池池壁臺面拋光大理石遇水極滑,小區的物業對該泳池疏於管理,也沒有安排任何救生和安保人員在泳池周圍進行安全管理,致使賽琳娜不慎墜入泳池。更由於池水只有80公分高,沒有達到水位標准,致使她頭部直接撞到游泳池底。』王華說。
此外,由於奧玎宮廷別墅小區由上海國銀企業有限公司開發銷售,該公司於2005年12月27日注銷,張起淮認為,其股東上海鵬欣(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鵬欣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此前的2007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庭前准備筆錄中顯示,被告認為,賽琳娜發生事故的水池不屬於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只是嬉水池。物業公司對水池進行了免費管理,並樹立了中英文的警示標志;原告並不是因為跳水而發生事故,故被告方不同意賽琳娜的訴訟請求。
2007年11月22日,被訴承擔連帶責任的兩家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遞交的答辯狀稱,奧玎宮廷別墅小區經過相關部門的驗收,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的標准,並早已交付使用,原告的人身損害與開發商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因而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另外一被告是開發商的股東,同樣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據上海市閔行區規劃局的回復意見顯示,奧玎宮廷別墅審批內容上沒有游泳池,只是在總設計平面圖上有標注。而據現場勘察,泳池的位置和形狀與總平面圖上標注的沒有變化。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城市隱患何其多賽琳娜的另一位代理律師於美堂指出,城市發展加快,各種高檔和多功能社區的出現,在給生活帶來方便的同時,隱藏其後的各種危險也暴露出來。
賽琳娜案所涉及的游泳池就是違章建築,盡管建築設計圖紙有游泳池的設計和施工方案,但是未獲審批。建設單位或者開發商明知違法而建設,而且還存在多項安全隱患,像材料的使用、防滑措施等;在對外銷售過程中又宣稱配套設施有游泳池。一方面違法建設,另一方面涉嫌消費欺詐或者合同欺詐。
於律師認為,在賽琳娜案中,物業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物業公司在接收物業管理時應該意識到該游泳池是違章建築,是不能夠開放的;如果開放,應該按照國家有關開放游泳池規定配備救生員、救生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等等;物業把游泳池作為嬉水池來開放和管理,可以被視為放任高度危險的存在。其工作人員發現原告處在高度的危險中,而不予制止、勸阻,導致原告受到了嚴重、難以彌補的人身傷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