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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當年近80歲的陶洪高(化名)老人收到四川省宜賓市檢察院乾警送來的3000元救助金時,感動得泣不成聲。
2002年,宜賓市珙縣老人陶洪高的妻兒被人投毒致死,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被告人無罪,檢察機關抗訴未果。後來,陶洪高的兒媳遠嫁他鄉,五口之家就剩下了陶洪高老人與他3歲的孫子,一家人陷入了困境。宜賓市檢察院於2008年為陶洪高爺孫倆申請到1萬元司法救助後,還協調教育部門解決了他孫子的入學問題。珙縣檢察院將陶洪高祖孫作為定期回訪、跟蹤救助的對象,宜賓市檢察院的乾警最近再次專程看望陶洪高,送去了救助金,並協調當地政府為其申請了低保和修繕房屋資金。
這只是全國刑事被害人救助試點工作中的一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辦公室主任劉志遠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自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乾意見》後,全國各地檢察院都加緊落實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並取得了一定成果。從2009年3月至2010年8月,累計已有866人獲得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救助金額達1177萬元。
『黑暗中獨自哭泣的人』劉志遠告訴記者,長期以來,我國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面臨著賠償難的問題。一方面,刑事案件可能無法破案,或法院判決嫌疑人無罪,使賠償無從談起;另一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可能遇到『執行難』,無法得到賠償。就連張君、馬加爵、邱興華等震驚全國的特大惡性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都未能得到賠償。『因加害人無力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都成為了「空判」。』劉志遠說。
記者了解到,我國每年刑事立案數在400萬件以上,被害人群體龐大。但由於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發生後很長時間內難以查獲犯罪嫌疑人,或因證據原因無法認定責任者,導致被害人及其親屬難以得到有效的賠償。據統計,我國目前刑事被害人及其親屬獲得民事賠償的比例不足10%,每年約有300萬被害人及其親屬得不到任何賠償,生活非常困難,被比喻為『黑暗中獨自哭泣的人』。
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呼聲已經越來越高。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告訴記者,司法界與法學界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問題上已經達成了共識。『在發達國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經完善成熟,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部分,與退休保障、醫療保障一樣重要。對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救助,體現了國家對人權的保護。』
李貴方說,我國的刑事犯罪人員及其家屬普遍存在『以刑代罰』的觀念,認為『人都抓起來關進去了,還要賠償?』,對被害人的賠償要求存在抵觸情緒,使被害人難以得到賠償。這就體現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對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先行救助,保障其生存權利,這也符合法律的原理和法律的精神。
劉志遠表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雖然在西方發達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但在我國仍處於起步階段,缺乏全國性的立法予以制度保障。
劉志遠說,前幾年我國司法系統主要關注對被告人的保護。『很多人都以為我們的刑事賠償辦公室就是賠償刑事被害人的,實際上,我們的工作是賠償被告人。被告人如果被誤判了,我們會給予國家賠償,因為有《國家賠償法》,專款專用。而刑事被害人救助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保障,也沒有經費上的保障。』
近年來,中央政法委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問題非常關注,刑事賠償辦公室的工作重心也從被告人保護轉向了對被害人的保護。劉志遠說,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試點在各地檢察院都是『一把手工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執行效果與考評體系掛鉤。
刑事被害人救助要成為制度,不能鬧得厲害纔給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談到,刑事被害人救助屬於社會救助范疇,可以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也有利於社會穩定。『許多案例表明,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賠償,可能會采取非常規手段,如上訪、鬧訪等,甚至可能去報復犯罪人員或其家屬,從被害人變為加害人。對他們進行救助,可以有效地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湖南省資陽市老人彭伏秋的兒子在廣東東莞打工期間被人打死,其本人又重病纏身,家裡生活非常困難。由於該案經過多次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條件,民事賠償無法進行。彭伏秋情緒激動,多次上訪。此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復查後,認為原案件的不捕決定正確,但被害人親屬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由東莞市檢察院對其進行救助。2009年6月,檢察院對彭伏秋給予經濟救助兩萬元,並對其耐心解釋說理,彭伏秋終於息訴罷訪。
劉志遠告訴記者,其實檢察系統很早就有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的例子,但這種救助主要是為了解決信訪問題,對不斷上訪的當事人進行救助,『常常是鬧得厲害纔給,我們「花錢買平安」。這種被動救助,明顯對不上訪的被害人不公平。』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變被動救助為主動救助,只要符合條件,就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給予救助。
最難的是救助資金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檢、財政部等8家單位聯合下發《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乾意見》,最高檢專門下發通知進行動員部署。一年多來,檢察機關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初步展開,其中,江蘇、浙江、四川、河南、湖南、遼寧、廣東等地成效明顯。
在多地開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試點工作中,有的地區是由公檢法聯合救助,有的地區是由民政部門來做,各有各的做法,資金來源也不統一,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
劉志遠說,試點工作最難的就是救助金來源。很多試點地區的救助金都是由公檢法系統自己籌措的,救助工作捉襟見肘。同時,救助標准和范圍也沒有統一的標准,救助范圍各地都有不同,救助金額也存在隨意性,從幾千到幾十萬元的都有。而救助金是有限的,要做到好鋼用在刀刃上,『目前我們的原則是以救助人身傷亡案件受害者為主。』
李貴方認為,應該有一部專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對救助的對象、額度、程序和范圍,有一個系統的規定,這樣纔能保證救助工作的落實。宋英輝也認為應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進行單獨立法,統一救助與負責部門,使救助資金得以保障。如果單獨立法有困難,也可以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加入到社會保障法中。
宋英輝建議,刑事被害人救助采取以政府撥款為基礎,社會捐贈為輔,一同建立基金的模式。救助額度可按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浮動,可參考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已經可以承擔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發達地區由地方政府建立基金進行救助,經濟不發達地區可以向中央財政申請經費,保證救助可以在全國各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