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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 法律工作者
我們已經過完了春節。但這幾天,大家熱議的話題還是與春節有關:是否應禁止煙花爆竹的燃放。
『禁方』認為:煙花爆竹噪聲擾民,污染空氣,易引發火災和傷亡;甚至將之斥為『有百害而無一利』的『陋習』。的確,放煙花是有『外部性』的,是不能用『這是個人自由』來辯解的,因為消極自由是以不影響別人為邊界的。而反對者則認為,這是『理性的僭越』,放煙花是維護文化多樣性,保護民俗傳統。
『禁方』有一種態度值得注意,就是希望政府出行政命令,或者立法,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個話題的爭論。這未免有些『致命的自負』。其實,回顧煙花禁與弛的歷史,我們能明顯看到,政府的管理與民意之間有復雜的博弈:政府決策應體現社會共識,實現不同利益訴求的共贏。
改革開放之前,放爆竹作為舊民俗,受到壓制。到了1980年代,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昇,舊民俗也開始恢復。但,春節大規模的燃放煙花,對當時上海的大片舊城區造成嚴重的消防隱患。於是1988年底,上海市政府就此第一次作出規定,嚴禁在中山路環線內燃放。1993年,上海改變了『一刀切』的做法,改為限時限地燃放。
1994年前後,全國各地紛紛祭出『禁放令』,比如北京施行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城區全面禁放。當時,各大城市都制訂了『禁放令』,甚至像河南省安陽等三線城市,也搞了禁放。
當時的『禁放令』,引發了民意的嚴重反彈。據當時央視報道,除夕夜北京700多平方公裡的禁放區內,全被火光和硝煙所籠罩,『禁放令』成一紙空文。法學家賀衛方教授對此評論道:一項法規遭到公民的集體踐踏,大致是因為法律本身很糟糕;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在立法時要充分反映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
『禁放令』一直被挑戰,2004年前後,成都、南京等各大城市,放開禁令,『改禁為限』。當時,媒體競相報道這是傳統年味的回歸。2006年春節,北京也取消了禁放令。有人稱之為:法律與民俗文化博弈12年後,文化獲勝。
煙花從禁到弛,與其說是『文化勝利』,毋寧說民意的勝利。法律的執行需要全社會的共識;缺乏認同感的規定,很難得到執行。
如今解禁已經六七年了,全社會對煙花爆竹的態度,又有了微妙變化。煙花爆竹從之前被『壓抑』的民俗,變得常與噪音、傷害等聯系在一起。於是近一兩年,禁放煙花的話題,又重新進入公共空間。從禁到弛,再從弛到禁,這是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不是歷史在走回頭路,而是社會共識發生了變化。說到底,煙花的禁與不禁,禁絕還是限制,應由社會共識決定,而不是光靠政府的行政命令。
倉央嘉措有詩雲:『清明過了春自去,幾見狂蜂戀落花。』失去了社會認同的民俗,自然沒有生命力,對此不必抱缺守殘。比如,在中國古代的『寒食』節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已被大家揚棄。
煙花的禁與不禁,是一個公共話題,辯論各方代表著不同群體的訴求,本無對錯之分,所以讓我們在這場辯論中,學會尊重不同意見,操練公共意見的表達,這個過程比結果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