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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王女士從某中介購買了一套住房,並與該中介公司及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約定:簽訂合同時,買方向賣方支付房屋定金3萬元,並付清中介公司居間報酬等費用。如買方未按約定期限交付首付款或遞交齊申請貸款證件資料等,均視為違約,賣方所收取的定金不予返還;若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實現的,由違約方承擔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費。
王女士按合同交付了定金,但在辦理過戶前,王女士無意中聽說這套房子兩年前對外出租時曾經發生過煤氣中毒事件,還有一人當場死亡。隨即,王女士調查確定了此事的真實性。王女士說,她購買房子是給兒子結婚居住的,在此前,自己多次向中介公司說明房屋一定要『乾淨』,沒想到,自己竟然被騙。王女士認為,房主與中介隱瞞了房屋的現狀已構成欺詐,於是把他們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定金,並賠償自己的損失。
律師說法:天津海天律師事務所李冬冬律師表示,房屋的價值,實際上是由建築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環境、人文環境等多種綜合因素構成。根據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觀念和風俗習慣,發生過死人事件的住宅會因購買者的忌諱而大大貶值,甚至會因為恐懼而無法居住,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本案中,房內曾發生過死人事件,已經構成了合同標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據《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之規定,出賣人在出售其房屋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向買受人如實告知房內實情。另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的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由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本案中,出賣人未履行告知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致使買受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買受人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法院應予以支持。
另外,王女士想以欺詐罪控告賣方和中介機構則要有證據證明出賣人與中介公司存在惡意串通、故意隱瞞等情況,人民法院纔可以認定為存在欺詐行為,認定合同無效,並責令退還定金,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