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 日前,市人口計生委、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民政局等八部門共同擬定《天津市以現居住地為主實施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市、區(縣)、街道(鄉鎮)、居(村)四級管理。凡在居(村)民委員會轄區內有常住趨勢(含擬居住3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無論戶籍是否在本地,均為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對象。
居(村)委會對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按實居住樓門院號排序,建立基礎信息卡;對婚育節育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變更,實行動態管理。居住地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發放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務證,及時掌握育齡群眾婚育情況並及時向戶籍地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或所在單位反饋信息,協助戶籍地落實計劃生育政策。
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二胎審批、對政策外生育人員征收社會撫養費和實施相關的處罰仍由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
節育措施的落實、避孕藥具的發放、生殖健康服務等工作,育齡人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負責,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避孕藥具免費提供。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新發生的節育手術並發癥治療費),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按照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地人民政府承擔。(任悅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