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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雲南男子何某來到桂林某飯店,一次性購買12瓶茅臺酒後,向廣西桂林市消協投訴買到了假酒。後經酒廠打假人員鑒定,這些茅臺酒為假貨。何某據此向飯店索賠遭拒後,將飯店告上法院。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酒瓶蓋上的噴碼與飯店開具的收條上寫的一致,可認定為飯店賣給何某的;另外,茅臺酒生產廠家關於送檢的茅臺酒是否為其生產包裝的鑒定結論,應具有證明力。
法院沒有采信飯店提出何某不是消費者的說法。近日,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飯店退還何某購酒款2.8028萬元,並賠償購酒款。飯店相關負責人稱,他們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記者莫小松常鑫通訊員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