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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兒子在駕駛證過期的情況下,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賠償傷者各項損失近10萬元。作為車輛所有人的父親,因為此前為車輛投了保,所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其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表示,雙方訂立的免責條款中,約定了『駕駛員持過期駕駛證肇事,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近日,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並一審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車主保險金10萬元。
案情回放
駕駛證過期保險公司拒賠
2009年4月,本市男子楊先生(化名)為他的威樂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等險種。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限為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保險限額是10萬元。
投保後數月內,楊先生駕車出行平安無事。但去年10月的一天,他的兒子駕車出行時,與一名騎自行車的女子相撞,造成對方嚴重受傷。
更為嚴重的是,楊先生兒子的駕駛證已經過期。交管部門認定,楊先生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女子負次要責任。
事發後,受傷女子對楊先生的兒子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其賠償受傷女子各項損失9.7萬餘元並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本案執行後,由於保險公司拒絕對楊先生進行理賠,楊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付其保險金1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庭審中,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楊先生確實在其公司投保。
但是,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楊先生兒子的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還得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主張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屬於免責內容。而原告主張被告未將保險條款交付被告,且未對免責條款向原告進行明確說明。
對此被告未有證據證實『已將保險條款交付被告,且在訂立合同時對該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所以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萬元,故被告應在10萬元限額內賠付。
本案中,兒子肇事後已經賠償了傷者的損失,作為車主的父親還有權利要求賠償嗎?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毅嫻表示,楊先生之所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是因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車主允許的駕駛員駕駛車輛肇事後,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而與保險公司建立合同關系的是車主,因此應該由車主提起訴訟。
律師說法
駕駛員哪些過失
保險公司可免責
張毅嫻律師表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免責條款一般約定,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沒有駕駛證或無有效的合格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車輛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新聞鏈接
明確說明應滿足的兩個條件
張毅嫻律師表示,如果投保人違反上述條款,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償。但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那麼何謂明確說明呢?張毅嫻律師表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所謂明確說明應該滿足兩個條件,首先是給投保人的免責條款字體應該加黑或斜體,使條款顯得特別突出。另外,保險公司應該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或有其他證據證明保險公司確已履行告知義務。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