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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在塘沽做化妝品批發生意已經3年了,他在永久街租了一個底商作為店面,徐先生和房主孫先生簽訂了5年的合同,其中規定每年的房租是8萬元。『其實半年前我就琢磨著把這個底商賣出去,我問了小徐買不買,小徐說他不想買。』房東孫先生說,去年年底有一位宋小姐找到他表示想購買這個底商,幾次洽談後,孫先生將自己的底商出售並過戶給了宋小姐。自2011年1月1日起,底商的產權屬宋小姐所有。
雖然底商的主人變了,但徐先生還有兩年的合同期未滿,所以繼續在此經營自己的生意,但新房東卻要將房租提昇到每年12萬元。截止到春節前,孫先生和宋小姐就底商租金的事也沒能達成共識。『我本想過年回來再談談的,沒想到她直接把電閘拉了,強迫我交12萬。』
昨日,記者聯系到了房東宋小姐。宋小姐說,現在的租金都漲了,徐先生要嫌價位高不租,她就把房子租給別人。『我手上有合同,還差兩年纔到期,她不能改。』孫先生說。宋小姐表示,孫先生所說的合同是和舊房主簽訂的,與自己無關。如果孫先生不同意支付12萬元的租金,她就不會給孫先生供電,直到孫先生自行退租。對於宋小姐的無理做法,孫先生非常無奈,准備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說法:孫先生持有的與原房主的租賃合同在底商易主後是否依舊有效?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濱海律師事務所的楊晶律師。楊律師說,根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就說明孫先生與宋小姐應該承接原有合同中的各項權利、義務,包括租金的數額也應照舊。
楊律師解釋到,這裡所說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是指,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後,其設定在該租賃物上的租賃合同仍然存在,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與承租人產生了租賃合同關系,成為一個新的出租人,繼承原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要受該租賃合同的約束。如果出租人沒有將所有權變動的事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於受讓人。(見習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