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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先生去世後,其女兒王小姐打算搬進父親名下的一套兩居室中居住,但遭到繼母趙女士的拒絕,且驚訝地得知繼母已將房產變更到了自己的名下,准備出售!
趙女士自有解釋:『這房子是我們婚後買的。一部分房款是我老伴兒生前交付的,一部分是在他去世後,我個人付的。房產證發下來時,老伴兒已去世,所以我將產權變更到自己的名下。這房子的所有權人是我,我們買的房,她想住就住?』
王小姐對此並不認同。她出示了一份遺囑。在遺囑中,王老先生表示自己去世後,該房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產權歸女兒王小姐所有。
但趙女士提出質疑:『我老伴兒都過世3年了,他女兒一直也沒提過遺囑。現在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
王小姐又提出:『我爸去世沒多久,我問繼母產權證下來沒有,她說「沒有」。我一直不知道是何時發的房產證。我爸去世3年後,即幾個月前,繼母纔托人找我談賣房的事。我說「不賣」,來人纔告訴我,繼母已把房本換成她的名字了。我提出要搬過去居住後得知,繼母竟已和別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繼母無權擅自變更房產證王老先生去世後,其妻趙女士有沒有權利私自變更產權證?北京市君祥律師事務所向霞律師認為,趙女士對於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只能作為共有人之一,與其丈夫王老先生共同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說,該房屋的一半產權屬於趙女士自己所有。在王老先生去世之後,屬於王老先生的該房屋的另一半產權應當列入遺產范圍,成為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標的。
因此,在王老先生去世之後,趙女士在未與其他繼承人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與王老先生共同所有的房產權屬變更到自己的名下,使之成為自己一人享有的房產,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因此,趙女士沒有經過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就將該房產變更登記在自己的名下,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她沒有權利這樣做。
繼女可申請撤銷變更登記趙女士擅自變更房屋產權在自己一人的名下,對於變更後的房產證,王小姐應該怎麼辦?向律師認為,王小姐可以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撤銷或變更登記,增加自己為該房屋的共有權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9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予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如果趙女士不同意對房產證撤銷或變更登記,王小姐也可先行向房管部門申請異議登記,並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此案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此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向律師說,遺囑繼承的訴訟時效,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繼承法》第8條對此予以規定。繼承案件一般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最長訴訟時效是20年。繼承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是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繼承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開始。
在王小姐沒有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父的房產已被登記為趙女士單獨所有之前,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為趙女士將該房產登記為自己所有,是秘密進行的,王小姐無法知道。而王小姐知道該房產產權變更的事實是在幾個月前,所以應從此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在這之後,王小姐纔向法院起訴,當然沒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遺囑是否有效致不同結果這個房子王小姐有份兒嗎?她能否得到一半房產?向律師認為,這要看王小姐所持遺囑是否為有效遺囑。如果有效,王小姐就可以得到一半房產。
而如果該遺囑無效,則不能按照遺囑繼承,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進行繼承。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和子女都在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范圍內。本案中,王老先生遺產的范圍是該房屋的一半,如果法定繼承人只是王小姐和趙女士兩個人的話,那麼,王小姐僅能夠分得該遺產的一半,即該房產的四分之一共有權。
繼母所簽為效力待定合同在王小姐提出要搬過去居住的情況下,趙女士已經和別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准備售房,這個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向律師認為,趙女士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王小姐作為該房屋的共有權人,趙女士售房時應征得王小姐的同意。而趙女士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買賣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得到王小姐的追認,該房屋買賣合同就產生法律效力;反之,則屬於無效合同。再者,如果趙女士在本案結束後完全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該房屋買賣合同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