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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農民工無勞動合同、舉證不便等造成的職業病鑒定維權難,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將舉證的責任逆向給企業,或可破解
甘肅古浪縣124名農民工被確診患有塵肺病。當地政府稱農民工要想獲得賠償,首先必須有務工證明。大多數患病民工缺乏合同意識,部分僱主有意收繳銷毀用工證據,主管部門又沒有追查手段,100多名農民工的維權成了難題。當地政府稱正追究礦主,救治救助費用政府墊支。(2月14日中央電視臺)
農民工職業病鑒定維權難,無勞動合同成硬傷,曾導致了『開胸驗肺』這樣的悲情發生。雖然國家勞動保險部門曾於2005年發出過《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花名冊、工作證、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但在實際操作中,農民工往往缺失這些有力的證據,比較容易提供的,基本上就是證言,可是又很難單憑此項來認定勞動關系。
其實,這個不能說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在權益不對等的情況下,勞資方一句『愛乾不乾』就可以把農民工逼到無可選擇的地步,所以,沒有務工證明,是在弱勢之下的無奈選擇。如果地方有關部門簡單就將此作為一個難以繞開的關鍵點,就很有推卸責任的嫌疑。而且從根本上來說,在法律方面,我們也呼吁在法律制度上有所調整,比如采取『舉證責任倒置』這個辦法破解,將舉證的責任逆向給企業,即如果企業不能提供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或者指出自己的企業活動不可能給原告造成損害,即可推定工傷成立。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舉證責任倒置理論產生於德國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工業革命時期,在這一時期出現了大規模的環境污染問題,醫療事故引起的傷害賠償問題等案件,對此如果沿用舊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受害者顯失公平。但又缺乏新的原則,因此,法官們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借助法律賦予自己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加害人承擔。
面對不時凸顯的職業病鑒定維權問題,農民工等勞動群體在受到權益損害之後,將面臨的是生命的威脅,而又無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等後顧保障,這些職業病的賠償,估計就是他們的最後的保障和希望。而且,隨著時間的推進,長期以來在地下的職業病問題,將會日益浮出水面,或許到了一個集中噴發期,因此,我們應該從更根本的角度出發,以期改善今後有可能更大范圍發生的問題,引入『舉證責任倒置』,或許可以較為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