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捨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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