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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熊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許多人表達了憤怒之情,也有人對整件事情提出許多不解之處。記者將意見最爲集中的三個問題整理如下: 危險品爲何輕易能買到? 相當多人提出:對於能給人造成傷害的刀具、毒藥什麼的都有管制,爲什麼同樣的危險品硫酸、火鹼卻不在管制之列?劉在一家小化工商店輕易買到這麼多硫酸,爲什麼居然沒有引起別人警惕?儘管也有人時不時地偷偷兜售匕首、刺刀,但誰都知道那是受到嚴格管制的,擴散面絕不會很大。既然這些硫酸可以潑熊,當然也可以潑人。 此外,在劉兩次向熊伸出黑手的過程中,動物園的管理部門幹什麼去了?一個月裏讓5只熊連遭毒手,直到有的熊嚴重受傷、活動十分異常時才發現問題,是不是太遲鈍了?據動物園有關人員介紹,實際上,遊客擅自投餵動物,一直是動物園管理上的大漏洞,有的大型動物因被遊客引誘誤食了不能吃的東西不得不做手術取出,甚至有人惡作劇給動物吃辣椒。
有人認爲:既然有這麼多可能被人阻止的環節存在,劉依然兩次順利完成對熊的“迫害”,看來是有關管理部門出了問題。 虐待動物如何繩之以法? “傷熊事件”雖然情節惡劣,但是因爲對象是動物而不是人,如果制裁應根據哪項法律法規?有刑法專家認爲:新《刑法》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針對的是“非法狩獵、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劉的行爲只能算是對熊的一種故意“傷害或者虐待”,這觸及了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律空白。無論根據《刑法》有關保護野生動物的條款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都無法定罪量刑。不過如果把熊看做動物園的珍貴財產的話,則適用《刑法》中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按照該罪名,故意損害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北京市保護小動物學會有關人士表示:不少國家有類似《反動物虐待法》的相關法律或規定,要進一步提高保護動物的意識,倡導文明進步的公民道德,國內有關部門也該考慮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樣對那些故意傷害、虐待、遺棄動物的行爲進行懲治時纔有法可依。
如何解釋此類社會行爲? 雖然事發後劉海洋麪對民警的詢問聲稱自己是“出於好奇”、想弄清楚“熊的嗅覺敏感、分辨東西的能力很強”是不是真的。但是大部分讀者顯然不相信事情的動機如此簡單幼稚,認爲這一說辭和劉後來的具體做法不相符。
有心理學專家表示,人的很多行爲是從小開始的,可能長大後會隨着心理的成熟,這些行爲被社會規範所改變。如果孩子一直有某種行爲傾向,這種行爲與正常孩子不同,我們稱其爲他具有“品行障礙”。例如逃學、說謊、打架、偷竊,也包括虐待小動物。這種不良行爲如果一直保留到成人,就形成某種個性缺陷,這並不妨礙他的智力發展,這種缺陷可能發生在大學的高材生身上,也可能發生在普通人的身上。一些同校學生則表示:這種病態的行爲並不是偶然,與如今學生承受的巨大競爭壓力分不開。劉所在的學校每年都有學生不堪承受壓力而自盡身亡。更多的是通過其他非極端的方式掩蓋和發泄。 有位大學剛畢業的年輕人則提出一個假設:“他肯定不是爲了做什麼實驗,最大的可能是賭錢輸了以此還債,現在大學校園這種事多着呢!玩麻將輸了錢還不了,就做一些債主要求的事,一般都是平時不敢做的怪異的事!”據說這種怪異事情包括到大街上大喊“我是蠢豬”,還要必須讓樓上的贏家聽見;對醜女大聲說:“我愛你”;上街隨便指定一個人打他兩個大嘴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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