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昨天在此間召開的全國法院加強執行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了解到:那些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者,以後的日子更不好過了。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9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加大執法力度,大力懲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者。
當前,執行工作中存在一個突出問題:銀行、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等各類協助執行義務人無視法律規定,製造種種藉口拒不協助法院依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表示,今後,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最高可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在一些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擅用權力,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阻礙判決、裁定的執行,破壞了法制統一。沈德詠說,對於那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拒執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人絕大多數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沈德詠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和立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於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執罪定罪處罰。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不論是否影響了判決、裁定的執行,均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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