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三齡童不幸跌進開水桶的案件,經過1年多的審理,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幼兒園賠償77萬多元。
原告黃清(化名),1999年5月出生,原就讀於汕頭市達濠區珠浦幼兒園小班。去年4月27日上午,被告幼兒園一位員工將半桶熱開水放在幼兒園老師辦公休息的小房間內。原告在無人看護的情況下跌進該開水桶中,導致身體嚴重燙傷。經法醫鑑定,黃清軀幹、雙臂、會陰、四肢燒傷40%II度,現傷創面形成大片增殖性瘢痕。瘢痕攣縮對黃清的脊椎、會陰、生殖器、雙下肢等器官的功能造成嚴重影響。待瘢痕穩定後,黃清需分期分次做瘢痕清除術,但將落下終生殘疾,並被評定爲VI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被告已直接向醫院支付原告醫療費79722.81元、購買藥品費用100元、賠償款6000元。由於雙方一直不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便訴諸法律,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包括傷殘者生活補助費、護理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合共201.65萬元。
被告認爲,黃清被燙傷,是由於與另一幼兒嬉鬧追逐闖進老師辦公室造成的,教師已盡到注意安全義務,行爲並無不當。幼兒園只能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汕頭市中級法院聘請醫學專家對原告進行會診和後續治療費用進行評估。經審理裁定,幼兒園對原告跌落開水桶嚴重燙傷,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遂判令被告幼兒園賠償黃清醫療費、繼續治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共77493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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