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清華、北大爆炸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旻翔因爆炸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經法庭審理查明:黃旻翔於今年2月21日攜帶黑火藥等物品來到北京,先後到清華大學、北京大學選擇作案地點。爲實施爆炸活動,黃購買了用於製造爆炸裝置的物品,組裝了兩套定時爆炸裝置。2月25日11時20分許,黃將已設定起爆時間的定時爆炸裝置放置在清華大學荷園教工餐廳,後乘車來到北京大學,將另一定時爆炸裝置放置在北京大學農園食堂。11時50分、13時20分許,兩個爆炸裝置分別爆炸,造成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清華大學荷園教工餐廳和北京大學農園食堂的部分建築被炸燬,造成財產損失摺合人民幣22萬餘元。
市第一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爲,黃旻翔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傷,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爆炸罪,應予以嚴懲,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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