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勇(化名)投保體檢10小時後被殺,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尚未生效,只“通融”賠付了100萬元,陶勇母親告上法庭。昨天,廣州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信誠人壽保險公司必須賠付200萬元附加合同保金。該案爲全國投保時間最短、標的最大壽險官司。
陶勇的母親訴稱,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陶勇聽取了信誠人壽代理人黃女士對“信誠[運籌]智選投資連接保險”及5個附加險的介紹,與黃女士共同簽署了《人壽(投資連接)保險投保書》。10月6日,信誠人壽向陶勇提交了蓋有其總經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誠運籌建議書》,同日,陶勇根據信誠的要求及該建議書的內容繳納了首期保險費11944元(包括“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首期保費2200元),並於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體檢。10月18日,陶勇不幸身故。2001年11月8日,陶勇的母親(受益人)向黃女士告知保險事故並提出索賠申請。2002年1月14日,信誠人壽發出理賠答覆函,同意賠付主合同中的保險金100萬元,拒賠“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200萬元。陶勇母親認爲,雙方已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投保人已交納了首期保險費,已履行了義務,所以要求信誠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00萬元及其利息。
被告信誠人壽保險公司辯稱,該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係尚未成立,保險責任未開始。陶勇向該公司投保金額總值300萬元,屬於高額保險,與一般簡易人身保險不同。對於高額人壽保險,各保險公司均有嚴格的要求,需要投保人通過身體檢查及提供財務證明資料,並根據投保人的體檢結果與財務狀況證明等情況決定是否承保,陶勇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未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且其參保體檢的重要項目肝功能及驗血報告等是在陶勇死後才由醫院出具的,所以保險公司尚不能判定陶勇是否符合承保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不是基於保險合同關係已經成立,而是參考有關條款的通融賠付。
天河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陶勇與保險代理人黃女士共同簽署了投保書,投保書已列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已就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況且,陶勇已於簽署投保書的次日,向信誠保險繳納了首期保費,已履行了作爲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應負的主要義務,因此,投保人的保險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成立,而保險合同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後開始”表述不清,屬不明確,法院依法作出有利於投保人陶勇的解釋,視爲合同已生效,加上陶勇依照信誠的安排已進行了體檢,而信誠憑陶勇體檢報告及財務資料對陶勇進行健康審查及財務審查爲內部規定,以此爲理由稱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200萬元及利息給保單受益人陶勇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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