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應該是正經嚴肅的,但臺南一名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竟糊塗的將18年的刑期錯寫成18個月,臺灣媒體稱其爲“烏龍判”。
據報道稱,臺南“高分院”2002年底在判決一件貪污案時,被告犯有兩項貪污罪,兩罪共判18年徒刑。但有意思的是,兩罪定執行刑時,法官卻只判“18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都送達被告兩個月後,才發現判決徒刑“大贈送”了,乃以裁定方式將18“月”更正爲18“年”,再送達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