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門因下屬單位欠錢被債主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將其下屬單位的財產清點後查封並交水利部門保管,但水利部門卻任由法院查封的財產被人“偷去”,並說財產被“偷”了就不用賠償。果真如此嗎?日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水利部門因保管不力,要用自己的財產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封財產以備拍賣
原告唐某是一包工頭。1997年,他爲廣東佛山順德區一水利會下屬的一水電施工隊施工,兩項工程款共計23萬元。施工完成後,水電施工隊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但還欠68000元一直沒還,隨後還出了張借條。此後,水電施工隊所屬的水利會幾經合併。2001年,水電施工隊又被當地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其財產也由合併後的水利會負責保管。爲此,唐某費了好一番周折,才知道自己該告誰。2001年底,唐某將水利會告上法院,次年初,佛山順德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水利會作爲施工隊的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清算施工隊的財產,用於償還唐某的工程款。
判決生效後,水利會並沒有還債的意思。今年初,唐某申請強制執行,水利會這纔不得不進行清算,並將施工隊的財產清單提交給法院,法院清點後查封了相關財產,並交由水利會保管,準備隨後依法評估和拍賣。
財產失蹤被告難辭其咎
不料,事隔不久,當執行法官帶着評估機構去現場評估時,不禁大跌眼鏡。貼上法院封條的財產大部分不翼而飛,剩下的根本就不能清償唐某的債務。法官心裏納悶,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對此,水利會的解釋是“他們不小心,保管的財產被偷了”,並說既然被查封的財產遭遇小偷光顧,那唐某的債務就不用償還了。一旁的唐某目瞪口呆,覺得自己就要“竹籃打水一場空”了。但法院作出的決定讓他心裏一塊石頭落了地。
佛山順德法院認爲,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既然被查封的財產是在水利會的保管下不見的,不管它們是遭遇盜竊還是有其他原因,水利會都必須爲保管不善的行爲承擔責任。因此,法院判令水利會用其所有的其他財產償還債務。隨後,水利會乖乖地還了債。
法規檔案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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