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9日,在湖北省襄樊市襄陽區城關好旺食品廠打工的17歲少女黃珍被機器絞掉了雙手,生活不能自理。
2002年3月10日,黃珍向襄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索賠256萬元。
2002年7月,黃珍收到仲裁裁決書,好旺食品廠及其經營者林振明向黃珍賠償50餘萬元。
仲裁裁決書下達近一年,好旺食品廠和林振明一直拒絕賠付,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黃珍向襄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好旺食品廠和林振明賠償精神撫慰金、安裝假肢等費用共計80餘萬元。
2003年6月22日,襄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2001年10月29日晚9時許,襄陽城關好旺食品廠餅乾生產車間裏,黃珍正在流水線中段工作,忽然,她發現一個餅乾坯上面的塑料紙壞了,於是就伸手去弄,由於機器沒有防護網,正在運轉的機器把她的右手卷了進去,失去平衡的她本能地伸出左手,想撐住身體不倒,但左手又被捲入機器,頭髮也被帶了進去,一聲慘叫使工人們驚呆了:黃珍已成血人。半個小時後,“120”才找到了這個偏僻的廠。
手術後,黃珍發現自己的雙手不見了,她萬念俱灰,想一死了之。在父母和哥哥的開導下,她開始配合養傷。
2002年1月11日,襄陽區醫院出具了診斷證明:黃珍雙手毀損,殘端皮膚缺損,頭部皮膚部分壞死,雙手需安裝功能假肢。
事情發生後,廠方支付了黃珍的醫療費和護理費近2.5萬元。此後,黃珍的家人多次找到廠方負責人,要求廠方出資爲黃珍安裝假肢,未果。黃珍及其家人找到了襄陽區浩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胡有福,請胡有福作代理人,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胡有福在瞭解情況後認爲,黃珍屬於工傷。該廠要求工人每天工作12個小時,黃珍在上崗前也沒有經過培訓,機器也存在問題,因爲工人在撿不合格的餅乾坯時,機器仍在高速旋轉,非常危險。黃珍在該廠上班時間爲半年,和該廠已建立了勞動關係,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造成死亡或經過第一次施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由於上述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所以,用人單位應給付醫療費、殘具費、傷殘補助金等費用。
廠方認爲,黃珍之所以出事,是因爲她沒有按程序操作。黃珍受傷後,廠裏已盡了應盡的責任,支付了黃珍的醫療費和護理費等,已經“到位”了。同時,林振明認爲,他不是這個廠的法人代表,只是負責這個廠的工作。
有關資料表明,1999年5月16日,福建籍人林振明與原襄陽縣漢江食品廠簽訂《財產租賃合同》,租賃該廠部分生產設施設備。林振明申請工商註冊後,加工銷售餅乾。2000年8月16日,林振明與襄陽城關好旺食品廠簽訂財產租賃合同,把他從漢江食品廠租來的資產轉租給好旺食品廠,而好旺食品廠另有法人代表,林振明具體負責好旺食品廠的經營,他生產的產品使用的是福州雄鷹保健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的超凡牌商標。而漢江食品廠已被破產清算組管理。
在瞭解到有關情況後,黃珍把福州雄鷹保健食品開發有限公司、襄陽漢江食品廠破產清算組、林振明、襄陽城關好旺食品廠同時告上仲裁庭。
黃珍在襄陽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後,屬二級傷殘,這意味着她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襄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委託襄陽區人民法院,對黃珍傷殘後需要配置的殘具假手費用進行鑑定覈定。該院司法技術科建議黃珍使用腕部機械假肢手。
而黃珍認爲,腕部機械假肢手不能保證自己生活基本自理需要,應安裝腕部機電型假手或智能假手。同時,因好旺食品廠未給自己辦理社會保險,應給自己計發一次性工傷撫卹待遇。
仲裁委員會在協調不成的情況下,作出裁決:好旺食品廠應全額支付黃珍一次性傷殘撫卹金和計發黃珍至70週歲的殘具費用及工傷醫療費等。好旺食品廠一次性支付黃珍傷殘補助金7700元;工傷醫療住院生活補助費、醫療交通費、親屬護理費、勞動鑑定費共1270元;支付親屬護理補助費1993.2元;工傷津貼2450元;好旺食品廠爲黃珍配置單價爲3.25萬元的腕部機電型右假手和單價爲2500元的裝飾性左假手,並支付安裝假手中期需要的維修費8000元。如果出現應一次性支付黃珍傷殘待遇情形時,該廠則支付黃珍一次性配置假具費用41.6萬元。該廠從2002年7月起,按月支付黃珍傷殘撫卹金297.5元,並按本地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增長,直至黃珍生命終結。如果出現拖欠或少發等情況,該廠應支付黃珍一次性傷殘撫卹金7.14萬元,並按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增加支付。
《裁決書》中規定:在好旺食品廠無力全額支付黃珍傷殘待遇時,林振明應支付。襄陽漢江食品廠破產清算組應對林振明支付黃珍傷殘待遇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仲裁書下達後,好旺食品廠和林振明一直不予賠付。無奈,黃珍只好把好旺食品廠和林振明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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