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些企業所有者把家庭成員吃、住、行等生活開支拿到企業報銷,或者用企業資金給家庭購買汽車、住房、保險等大宗財產。這些要不要上稅?要上什麼稅?日前,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國稅總局緊急通知精神重申,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用企業資金爲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視爲個人經營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其他企業投資者用企業資金消費,視爲企業紅利分配計徵個人所得稅,企業上述開支在稅前扣除屬違法行爲。
據稅務人士介紹,近年來本市民營經濟發展很快,但存在一部分個人投資者因法制意識不強,或爲達到規避和偷逃個人所得稅目的,故意把家庭消費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相混淆,甚至出現從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長期借款不還的現象,結果“富人”個人納稅少,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
近年來國家針對民營經濟發展調整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政策,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只須繳納個人所得稅,解決了部分民營企業重複徵收所得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