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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臉上的傷痕 |
上週五,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對“超市5保安打人”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據有關辦案人員透露,在該超市發生保安與顧客的“身體碰撞”好像不是一次了。
事發
在家樂福超市保安打人一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的辯護人指出:被告保安員盯上胡某的原因,據稱是在錄像裏發現胡某更換了游泳鏡。然而,胡某卻表示,自己一直弄不明白游泳鏡是怎麼被換的。被害人胡某在接受採訪時否認了“更換泳鏡”的說法。他說:“我今年已經40歲了,以前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後來做了一名個體經營者。這些年,我一直堅持業餘學習,並取得了大專學歷。我有一個很賢惠的妻子,她比我小不少,而且有比較穩定的工作,我們感情很好。事發之前,我曾去家樂福超市白堤路店買過三次奶粉。我平時非常喜歡運動,尤其是游泳。在第二次去購買奶粉的前幾天,我的游泳鏡丟了。第二次去的時候,我在超市二層挑了一個游泳鏡,到一層後我一摸口袋,發現自己帶的錢不夠,於是就把游泳鏡放在了一層。
“2002年6月13晚8時許,我第四次到超市購買奶粉。在二層挑好了游泳鏡後,我來到一層購買奶粉。賣奶粉的大姐當時還給了我些贈品。結賬後,我走出超市。快走到公路上時,本案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追上前來,並且拉住了我,說我換了游泳鏡,讓我跟他們走一趟。說完,他們將我拽到了位於超市一層的保安部。”
交涉
其實,如果當事人能夠理性地對待問題,也許事情不會發展成今天這個局面。胡某在被帶到保安部後,說的最多的一句話是“我根本沒換游泳鏡”,同時,胡某與幾名保安開始交涉。
胡某說:“在交涉的過程中,他們便開始罵我,還說我勾結奶粉促銷員偷東西。我讓他們別罵街,張某某厲聲道:‘不光罵你,我還要打你呢!’接着,張某某和胡某某就擊打我的胸部、腹部,踢我襠部。考慮到孩子還小,家庭不能沒有我,當時我便沒有還手,只是抓住了兩個人的胳膊。
“就在此時,外面有人喊‘民警辦的人來了’。張某某、胡某某鬆了手。民警辦協勤進來之後,我向他介紹了情況,張某某等說我也打了他們。於是我脫了上衣,讓協勤看我身上的傷。”
升級
談到當天發生的事情,胡某似乎還心有餘悸:“正說着,張某、鄭某、孫某某醉醺醺地走了進來。胡某某說我總偷超市的東西。我反詰他:我要是總偷你們的東西,你們爲什麼不早把我送到公安局去呢?氣氛好像凝固了五六秒。而後,張某回手狠狠地給了我一記耳光。
“接着,鄭某、孫某某、張某某、胡某某也一起衝上前來,將我按在地上,接着就是一陣拳打腳踢。張某則按住我的頭往地上磕,還用鞋抽打我的頭部。這時我聽一個人說:‘我們都是剛從監獄出來的!要在外邊,你早就沒命了!’說完,他們又對我一陣狂毆,直到把我打昏了過去。我醒來後警察到了,我和保安一起到派出所去解決問題。到派出所後,警察向我瞭解了情況。直到次日凌晨5點,我才被父親和一位鄰居送到了醫院。經緊急治療後,醫生讓我回家休養。20余天後,實在忍不住傷痛的我,又到醫院檢查,經X光檢查,我的腰椎左側橫突骨折了。在以後的日子裏,爲了解決此事,我付出了極大的精力。今年3月,張某終於被公安機關逮捕。”
焦點
胡某在接受採訪時反覆強調的事實是:他在超市購物時,既沒勾結奶粉促銷員,更未更換商品,被帶到超市保安部後,也是對方先動的手。顯然“更換價值不等的商品”和“誰動手在先”成爲此案的兩個“焦點”,那麼在檢察機關對涉嫌傷人的保安提起公訴的起訴書中對這個“焦點”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記者找到了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上這樣寫道:“去年6月13日晚8點左右,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在超市賣場內巡視時,發現顧客胡某有將一個價值79元的游泳鏡倒放在價值29元的游泳鏡包裝內的嫌疑,遂待胡某結賬後將他叫到保安部解決。其間,被告人胡某某與胡某發生爭執時將櫃子玻璃打碎。被告人張某、鄭某、孫某某在外喝酒時,接胡某某和張某某的電話得知情況後,立即回到超市保安部。隨後,被告人張某與胡某發生言語爭執,進而張揮手打了胡某一記耳光,二人遂相互扭打倒地。被告人胡某某、張某某見狀,爲幫助張某,上前分別拽住胡某胳膊,使其倒地後不能起身。被告人張某壓住胡的肩部,擡起其頭部往地上磕,並用一隻鞋抽打胡某的頭。被告人鄭某在胡某倒地前,揮拳擊打其左側肋部兩拳,被告人孫某某在胡某被壓在地上時,用腳向其背部和腰部連踹數下。”
由此可見,公訴機關並沒認定胡某有“更換游泳鏡”的行爲,只是說張某某、胡某某發現胡某有更換游泳鏡的“嫌疑”。對於胡某勾結奶粉促銷員一說,起訴書更是沒有提及。誰先動的手,起訴書更是寫得明明白白。公訴機關根據調查的結果,指控5名被告人之行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辯解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5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也爲自己的行爲做了辯解。在上週五的庭審中,5名被告人分別陳述了自己的理由。被告人張某、胡某某的辯護人也分別爲二人做了“請求從輕判罰”的辯護。
被告人張某說,當時是胡某先動手將他打得滿臉是血,他才還手的。而且胡某還騎在他的身上毆打他。被告人鄭某、孫某某附和了張某的意見。被告人胡某某說,當時他們阻攔胡某,但胡某逮誰打誰,他們在這種情況下,纔打了胡某。
被告人張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也發表了辯護意見,認爲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張某致傷胡某的事實不表異議。但前提是胡某偷換商品引發糾紛的。被告人張某等是爲了維護秩序,防止偷盜才與胡某發生爭執的。儘管張某等人的工作方式有些不當,但是如果胡某不偷換商品,就不會形成本案。他還說,已身陷囹圄的張某等人所受到的傷害其實比胡某更大。
被告人鄭某的代理人在發表意見時表示,鄭某系初犯;再有當時打人的並不是鄭某一個人,不能認定是鄭某造成胡某肋部骨折;另外,鄭某的主觀故意不深。因此,請法庭對其從輕判罰。
權利
被害人胡某的代理人劉琨針對被告人的辯護意見做了反駁。他說,胡某當時的身份是顧客,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超市保安在不能確定胡某更換商品的情況下,肆意毆打胡某,這是對法律的公然踐踏。
劉琨說,被告人張某、鄭某均有前科劣跡,超市僱用這樣的人做保安來對付消費者,這說明超市在對待顧客的態度上有問題。劉琨表示,他們一定要追究超市的連帶責任。
前科
記者在對這起事件的調查過程中,找到了這樣一則報道:“2月27日下午2時許,顧客張某在家樂福南開店購物後,在該商場8號收銀臺結賬時,認爲購物票據打印有誤,遂與收銀員王某發生爭執。後收銀中心經理孫某趕到現場調解處理此事,這時商場僱用的員工餘某、張某佯裝顧客上前圍觀。當顧客張某提出投訴要求時,餘、張二人自稱顧客,上前對顧客張某惡言指責,並將其揪扯至商場門外。此時,另一員工張某見狀也跑了過來,三人在門外對顧客張某進行毆打。
公安南開分局在獲取大量證據的基礎上,對三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經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對家樂福員工張某依法逮捕;另一員工被天津市勞動教養委員會批准勞動教養二年;餘某被取保候審。”,從這則消息上看,第二次在該超市發生打人事件,與前一次時間僅僅相差一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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