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宜興市一位女主持爲兩歲的私生子尋找親生父親,將當地一位億萬富翁告上法庭,富翁當時的一番“女人就是各種各樣的魚”的“高論”激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快報曾作過詳細報道)。日前,女主持與億萬富翁終於在宜興市法院當庭對峙,由於涉及到兩位“公衆人物”的隱私,此案選擇了不公開審理,由法院副院長掛帥親自擔任審判長。在經歷了一個多小時的審理後,法院當庭判決“小袁袁與億萬富翁的父子關係成立”。案子已塵埃落定,孩子終於找到了父親,但女主持並不滿意,原因是該富翁拒絕做親子鑑定,法院運用的只是“推定原則”,這一幕一幕,像極了一出紅男綠女之間的悲喜劇。
“在庭上他一直迴避我的眼光”
由於是不公開審理,且雙方都沒有請代理律師,這是一場原告母子與被告“父親”相對峙的庭審。
儘管這是兩人在一年後的首次“面對面”,看着自己曾經愛過的男人,女主持袁某心中已經平靜如水,“面對他我現在心裏只有厭惡,他有時也會看上幾眼我懷裏的袁袁,孩子那麼可愛,誰見了都喜歡,但每次當我的眼光投向他時,他立刻會轉向別處,看的出來他是刻意迴避我。”據袁某稱,王某在開庭前曾託人找她希望調解,但袁某沒有同意,“我覺得他要是真關心我,也不用等到現在!”
“讓孩子去做親子鑑定是一個女人的恥辱”
正如事先預計的那樣,“做不做親子鑑定”成了整個案子的關鍵,在王某承認與袁某關係的基礎上,法庭向王某詢問是否願意做親子鑑定,得到了對方的回絕。儘管袁某在庭上一再堅持此要求,雙方也爲此爭辯了幾個回合,王某始終未同意。
根據庭審記錄,王某當庭承認在袁某懷孕前,曾與其有過性關係,所以不排除他是小袁袁生父的可能性。而在醫院爲小袁袁作新生兒醫學情況記錄時,袁述稱孩子的父親是王某。而且小袁袁與王某的五官特徵較爲相似,因此法院認爲,兩人存在生父子關係的可能性較大。
據袁某稱,在法官問及孩子的血緣關係時,王某當時的回答是“既然她說是我的,那就算是我的吧。”而當記者試圖想向王某覈實時,對方拒絕回答任何關於此案的任何問題,更不願提及親子鑑定。
袁某告訴記者,“對於一個女人來說,要自己的小孩做親子鑑定去確認父親,無疑是天大的恥辱。全世界一天要出生多少小孩,換作以前打破頭我都不相信我的小孩要去做親子鑑定認父親,這結果是誰造成的?”
“事實上我對判決依然不滿意”
宣讀判決的那一刻,作爲母親,袁某說自己並不激動,"很多人問我打贏了官司開不開心,其實我一點感覺都沒有.
“案子這樣判應該說是必然結果,其實對我來說沒有輸贏的關係,因爲即使輸了孩子也是他的,父子關係是改變不了的!說實話,打這場官司對我本人只有壞處沒有好處,我之所以非打不可完全是爲了孩子!但讓我不滿意的是,法院通過推定來判決小孩與王某的父子關係,其證明程度到底有多大,父子關係是一種自然法則,用推定原則來認定豈不是荒唐嗎!這無疑爲社會上的造謠、中傷繼續提供了空間。”
袁某認爲,既然法律可以出於保護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而不強制執行親子鑑定,那爲什麼不能維護一個未成年人尋找父親正當權利。
另外記者獲悉,在庭審中王某曾主動提出給付一定的撫養費,但袁某卻明確表示不提出撫養費的訴訟請求,袁某這樣對記者說,“我自己的孩子我自己養的起,等孩子成年了我會告訴他所有的真相,至於到時他是否想要回撫養費,由他自己決定。”
億萬富翁與女主持的這場官司,不僅在羣衆中引起強烈反響,其法律上的特殊性同樣也引起了業界的高度重視。
“親子鑑定”與“推定原則”誰更有說服力?
該案的審判長宜興法院副院長儲曉良表示,在非婚生子與生父關係的確認中,毫無疑問親子鑑定是最有力的證據。但由於王某拒不配合,而根據現行法律法院又無權強制當事人進行鑑定,因此法院只能依據“妨礙舉證”的規定,再結合其他證據及事實,推定小袁袁的主張成立,從而認定兩人存在生父子關係。
在庭審中,王某雖然承認與袁某曾有過性關係,但專家認爲在身份關係的確認中,有過性關係只能作爲一個因素,並不是本案判決的決定因素。
該案的主審法官姚旭斌也表示,雖然本案最終作出了確認其父子關係的結果,但事實上,但這種確認到底有多大程度,是51%還是99%的確信?恐怕現在誰都不好說,“這類問題上最有發言權的就是親子鑑定,但在這個案子中,我們作出推定判決,從法律上已經充分保護了孩子的利益。”
據悉,外省市也有過類似的“私生子尋父”案件,有的同樣依據“推定原則”做了判定,而也有個別案例則因爲被告不願做親子鑑定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有了私生子是否意味着犯“重婚”罪?
在私生子的身份被確認後,是否就意味着孩子的父親可能犯“重婚罪”?
無錫金匱律師事務所的陸俊律師認爲,根據新婚姻法,構成重婚罪有兩大條件,首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有配偶,其次是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因此,“包二奶”甚至有了私生子不一定構成重婚罪。而且,王某的行爲是否涉嫌構成重婚罪,必須要由其妻子自訴,法院方可受理。
但陸律師同時指出,在小袁袁的身份被確認後,連帶着還會有撫養權和繼承權的問題。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袁袁享有王某其他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在18週歲前,他有權要求父親支付撫育費,而在遺產繼承時,也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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