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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檢察日報》報道,安徽省最近組織近千名廳處級幹部聽取6名貪官的公開懺悔,聽完報告的幹部們說,此舉強化了他們的理想信念。
暫且不說通過強化理想信念是否就能保證官員的廉潔,筆者要問的是,誰有權要求貪 官們做這樣的公開懺悔?
可能在有關組織者的眼中,這些貪官都是戴罪之人,讓他們來配合工作是天經地義的。貪官們確實曾利用手中的權力做了對不起人民的事情,他們也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了應有的代價,但他們依然是中國公民,在接受懲罰的同時,他們的合法權利依然受到保護。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做這樣的公開懺悔嗎?有關組織者何以能逾越法律組織這樣的活動呢?
不是說有關部門不可以組織類似活動,關鍵在組織類似活動前,必須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充分尊重政法機關的相關規章制度。也就是說,這樣將在押犯人帶出來在公開場合懺悔首先應該是爲相關的法律規章所許可的,其次必須給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當事人所以這樣做,要麼是本人自願,要麼是有關部門能提供足以令當事人滿意的回報,而這種回報可行與否還要看是否符合政法機關的相關制度。可以說,在協商類似事宜時,雙方處於對等的地位,任何一方,當然主要是活動組織者並不具有強制性的權力。如果當事人拒絕做這樣的公開懺悔,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報復措施。
不是說強制性要求這6名貪官做一次公開懺悔就會產生多麼嚴重的後果,關鍵是黨政部門手中握有權力,如果不能模範守法,就很可能做出違法違規之舉,給他人造成傷害。
人們常說,凡是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那麼反過來說,不是法律明令許可的事,無論有如何冠冕堂皇的理由,黨政機關都不能盲目去做。即使出於各種考慮要做,首先也要問一問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可以在法律框架內爭取更好的方式,如果不能就不能做,運用手中的權力強行達到目的是絕對不可行的。這樣做的結果是公開懺悔大會可能開不成了,但得到保護的何止這6名貪官作爲公民的合法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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