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人,50億美元。
今年起,這兩個數字就頻頻見諸報端。
"中國貪官還有4000餘人攜50多億美元潛逃在外",雖然有媒體指認這個統計出臺於2001年,現在的情況早已遠遠超出了這一程度,但它仍然足以激起中國老百姓的怒火。
9月29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正式生效,國內一片歡呼,緊接着,《聯合國反腐公約》的草案也獲得通過。在大家的想象中,有了這兩個公約,外逃貪官們將再無寧日,中國貪官大規模攜款外逃的現象終於有望得到遏止。
"公約當然有很積極的意義,但目前來看,不可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也是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上唯一來自中國的檢察官朱文奇教授說,在追逃過程中國際合作的艱難,遠遠超過了一般人的想象。
無奈的追逃
中國腐敗官員外逃的形式很多,有持本人護照,堂而皇之地出國"考察"、"出訪"而一去不返的;有利用假護照、假簽證"混"出境的;也有通過"蛇頭"偷渡海外的。他們的不義之財,也通過虛假投資、合同,或者子女、家屬出國而流出大陸。
引渡,至今仍被公認是打擊外逃貪官最有效的辦法。雖然從1994年至今,我國已經和周邊18個國家簽署了雙邊引渡條約,但其中並不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外逃貪官集中的國家。缺乏引渡和司法合作方面的相應協議,這些國家就沒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來協助中國政府的追逃工作。相反,由於政治制度、人權觀念和國內法律體系的差異,這些國家成了外逃貪官的"避風港"。
朱文奇教授舉例說,有的貪官往往在國外隱瞞自己的經濟犯罪,而強調自己的出逃是由於政治原因,根據國際法中"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我國司法機構在試圖引渡他們的時候就有很大的困難。又如我國現在還沒有廢除死刑,因此在加拿大這樣規定"不得引渡回國後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之人"的國家,引渡重犯在法律上就存在障礙,"以大家都知道的賴昌星爲例,如果引渡回來又被判處了死刑,加拿大政府就很難向國內交待。"
反腐中國際合作的滯後也是貪官們肆無忌憚地逃向海外的主要原因之一,北京市一位副檢察長前不久在回答媒體"對於他們(外逃貪官)現在的情況,我們瞭解多少?"的提問時,說:"有一些情況是知道的,知道這個人現在居住在什麼地方。"有專家說,中國對於很多外逃貪官,確實都處於"鞭長莫及"的狀態,而由於國內法律的不完備,中國目前仍然沒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贓款的途徑。
"國際合作的里程碑"
也許正是因爲以前合作的艱難,《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生效才讓國內從學界到司法界一片興奮。長期研究跨國犯罪的法律控制問題的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法教授邵沙平把這個公約稱爲"國際社會在21世紀控制跨國犯罪的國際合作新的里程碑"。她分析說,以往有關控制腐敗犯罪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主要關於管轄領域的協調和程序領域的合作,而公約的生效使國際合作擴展到了實體法領域。由於公約把腐敗明確爲一種刑事犯罪,各締約國都不能以國內法爲藉口拒絕提供公約規定的司法協助,就大大削弱了以前我國追逃過程中政治因素的干擾。
對我國還有重大意義的一點是,公約首次將反腐敗和反洗錢結合在了一起,從單一的國際刑事合作發展到建立刑事、行政、金融多重合作機制,形成控制跨國犯罪的國際合作的綜合法律機制,這一變化非常有利於查清並沒收外逃貪官的非法財產。公約規定非法財產沒收後,如果一締約國應另一締約國的請求沒收財產,應該優先把這類犯罪所得交還請求國。通過這一渠道,我國曆年隨腐敗分子外流的數以億計的資產有望追回。
雖然有了公約爲後盾,反腐的國際合作之路卻依然不平坦。公約只是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法律框架,但具體到每一樁案件,依然需要中國司法、檢查、外交部門與外國政府艱難的談判交涉。按照程序,中國部門必須向國外提供足夠的罪證來證明請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職務或經濟犯罪,再由該國的政府提起上訴並要求引渡。一位法學界人士透露,由於對其他國家的國內法研究不到位、國內取證、舉證制度不完善以及各國間法律理念的差異,中國"並不是很會利用相關的國際法律法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還是要靠自己"
在國際上,反腐已是大勢所趨。今年5月底在漢城舉行的第三屆國際反腐倡廉論壇上。美國司法部長表示,外逃的腐敗官員不僅損害了本國人民的利益,也損害了民主最基本的內涵,"美國並不需要這些錢",他保證將採取措施,通過凍結國外貪官資金等方式來協助反腐。美國正在建立專門的行動小組徹底調查國外貪官的贓錢並協助將他們引渡回國。據悉,中國貪官也在美國司法部門關注的範圍中。
2001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開始簽署的第一天,就有120多個國家簽署以表明贊成的意向。現在全世界批准這一公約的國家已達40多個。10月1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也在維也納通過審議,中國積極參與起草的這一公約更加詳盡地規定了腐敗贓款的返還制度,一旦通過生效,對中國的反腐工作無疑又是一次巨大的推動。
然而,記者採訪的法學界人士都表示,雖然現在國際形勢對反腐非常有利,但"真正要靠的還是我們自己"。國內一位法學權威曾經直言,如果中國長期處於國內法不完善、不和國際法接軌的狀態,這個公約對中國的意義就遠不如大家期望的那麼大。由於國家一旦加入了一個國際公約,國際法就會自動成爲國內法的一部分而自動生效,因此"如何使國際法國內法化",一直是法學界的一個熱點問題,也是現在擺在中國司法部門面前的難題之一。
爲了更好地促進國際合作,修訂和完善國內法律體系就成了大勢所趨。邵沙平教授說,爲了更好地利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我國就有必要在刑法方面將腐敗犯罪規定爲洗錢的上游犯罪,這樣貪官們通過洗錢方式轉移贓款也構成了犯罪。在金融法方面,應該制訂《反洗錢法》,建立對各種金融機構和其他易於被用於洗錢的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制度。同時還應該制訂專門法規來規範國際刑事合作。
"在漢城的反腐倡廉論壇上,很多國家的政府官員和專家都非常關心中國的情況。"朱文奇教授說,他一直呼籲要在全世界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國際合作體系來打擊腐敗官員,"雖然我們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但一定要讓他們知道,只要犯了罪,全世界就沒有一個地方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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