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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日,廣西河池市東棉坳搶劫殺人案重新開庭審理,真兇被繩之以法,而此前已被判重刑的兩名冤案頂替者被宣告無罪。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何家弘說,“刑訊逼供可以使頑固不化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還可以使意志薄弱的無辜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現代法治國家都有明文規定,禁止刑訊逼供,我國的法律亦不例外。但是,刑訊逼供現象在我國卻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爲什麼會如此?任何行爲都受到意志的支配,那麼,意志又爲何支配一些人去實施法律所禁止的刑訊逼供行爲?這個問題值得深思。
排除非法證據效力
近日,河北版的“處女賣淫案”有了一審結果:4名涉案民警犯非法拘禁罪,分別被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判處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據悉,去年8月20日,河北省行唐縣公安局翟營派出所4名民警以涉嫌賣淫爲由,先後將吳小玲等3名女青年帶至派出所刑訊逼供,持續非法關押達60小時以上。之後吳小玲進行婦科檢查被診斷爲“處女膜完整,未發現撕傷痕跡”。
今年9月,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該規定有利於規範公安行政執法行爲,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定共15章205條,基本涵蓋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各個環節。然而這一規定最讓人關注的是,明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規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這是公安機關在執法程序中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有關人士認爲,此舉有利於從根本上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符合保護人權的要求,是一個重大的制度進步。
這次公安部的規章的出臺首次提出了刑訊逼供獲得的證據不能作爲定案依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雖然刑訴法第32條、人民警察法第22條、監獄法第14條,還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條都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但都沒有明確此行爲產生的後果。而此次規定則明確了只要有刑訊逼供存在不管逼出來的口供是否真實一概不能使用。
分析刑訊逼供產生原因
刑訊逼供的錯誤首先是在憲法層面上的,公民的人身權利應受到法律保障不受傷害。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在判決有罪之前享有除偵查需要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一切公民人身權利。
在我國大力推進程序法治的今天,刑訊逼供爲何屢禁不止?
法律專家分析主要有這樣幾個原因:
———立法上對刑訊逼供的禁止性規定過於籠統,對於與嚴禁刑訊逼供有關的重要內容則沒有規定或規定得不夠明確、不夠徹底,這都有待於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偵查機關司法工作人員特別是有關負責人在訴訟觀念的認識方面存在偏差。單純追求破案立功,片面強調訴訟效率,認爲刑訊逼供不可避免,迷信“口供是證據之王”等導致“刑訊逼供有理論”仍有市場。
———辦案人員法制觀念特別是程序法制觀念淡薄,業務素質不高,同時偵查手段落後,破案技術低下,在取證方式上較大程度上依賴口供,以至於往往置刑事法律規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權於不顧,而搞刑訊逼供。
———對刑訊逼供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監督機制,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監督軟弱無力,流於形式的消極現象,以致難以對刑訊逼供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由於對刑訊逼供的危害後果認識不足,再加上司法實踐中一些公安司法機關負責人的庇護,造成對刑訊逼供人員的處罰不力,不足以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導致冤假錯案發生
刑訊逼供現象產生的原因可能基於各種不同的動機,但一般來說,最基本、最普遍的動機是爲了破案,也就是說,多數情況下,刑訊逼供並非出自於惡意。因爲痛恨犯罪是人們的普遍情感,當有人面對一個可能罪惡累累的犯罪嫌疑人時,當有人認爲某個犯罪嫌疑人狡猾抵抗時,任何人都不由得心頭火起。同時,不打不招又歷來是犯罪分子的一種普遍心理,只要有一線機會尚存,絕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不會主動放棄逃避制裁的希望。
基於這兩方面的原因,古往今來,刑訊逼供便時時成爲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迫使其從實招來的一種手段。還有些人在道義上和理智上反對刑訊逼供,但當自己被偷了錢包時,也恨不得將周圍的人都搜查一遍,甚至會不由自主地大打出手,逼迫竊賊供出作案情況;更不要說當懷疑自己的孩子有錯誤時,也會以打罵的方式逼迫其供出真情……這種普遍存在於人們思想深處的暴力傾向不容易徹底消除,因爲長期以來,它已經形成一種思維定式和行爲慣性。
司法實踐中,與這種普遍心態相聯繫,便是“口供是證據之王”的觀念難以消除。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口供沒有證據不能定罪,其他證據充分而沒有口供的也可以定罪。但是,依據口供定罪的做法依然存在,因而,獲取口供仍然是偵查、訊問中的主攻方向。同時,在偵查犯罪的各種方式中,逼取口供既是一種最原始、最簡便的方式,又可以成爲獲取其他證據的突破口,則更容易成爲被首選的方式。也許正因爲如此,當人們理智地制定法律的時候,卻難以抗拒自己的認識和行動。
由於上述種種觀念和現象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的偵查、審訊過程中,刑訊逼供現象便時有發生,至於連續疲勞審訊、誘供、騙供、強迫在預先寫好的供詞上簽字等變相逼供現象則更嚴重,甚至有些證人也被關押起來,遭到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近幾年來,律師在代理訴訟中發現,被告人控告被逼供的案例有增多的趨勢,有的在出具了不利於被告的證言後又深感痛悔,甚至要求出庭糾正或者事後聲明改變證言的案例也時有發生。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出現了證人改變證言的情況,控方往往首先將矛頭指向辯護律師,懷疑是律師威脅、引誘證人改變了證言。
刑訊逼供不僅可以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而且還直接干擾了刑事訴訟的過程。有的情況下,甚至由於刑訊逼供問題嚴重而致使起訴或庭審活動無法正常進行,也有些確實有罪的案件因刑訊逼供的干擾而無法查清事實,最後變成了一樁糊塗案。
刑訊逼供現象之所以能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中長期存在,那是由於人們的覺醒程度還不足以認識到它對於社會整體發展的危害性,由於受到刑訊逼供而被冤屈的畢竟是少數,因此,這些人的感受和呼聲便常常被淹沒而無礙大局。但是,在社會的個體權利與價值已經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在法律日益成爲調整社會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主要手段的情況下,人們的思維方式必將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出於對法律的信任和對公正的追求,人們不僅不會漠視少數人被侵犯的權利,而且會設身處地地想到在同樣遭遇時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們必須看到,放任刑訊逼供的後果將不堪設想。因爲,刑訊逼供所侵犯的已經不只是少數人的權利,而是國家法制建設的根基。在人類社會已經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訊逼供現象已經成爲破壞司法公正、侵犯人權,從而影響依法治國大局的嚴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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