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確切點,八年零四個月。昨日,42歲的陳女士接到佛山首宗醫療事故終審判決書時,除了一聲“八年了!”的感嘆外,了無片語。
半晌,蹦出一句話:“虧得最高法院要求在今年11月底前全面清案。我還算打贏了。但,我真的贏了嗎?”
胎死腹中
時間要倒回到1994年5月,當時30出頭的陳某懷孕了。一家欣喜若狂,這是她婚後五年第一次有了身孕。這種胎兒在醫學上稱爲珍貴胎兒。小心翼翼地過了七個月,胎兒有了早產的徵兆,陳某趕緊住進了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安胎。
經過治療,4天后早產徵兆消失,醫院B超檢查顯示“臍帶繞頸”,陳某繼續住院待產。
1995年2月4日,農曆大年初五零時30分,她出現分娩的徵兆,醫院予以早破膜處理。同日上午8時,送入產房;9時15分起,醫生對她進行靜滴催產素;9時30分,她出現規律宮縮;12時15分,醫生髮現宮縮時胎兒的心跳減慢,但很快恢復。15分鐘後,胎心音再次突然減慢,5分鐘後消失!
隨後,院方證實胎兒死於子宮內。
醫院立即進行吸引產、鉗產等處理。晚上11時05分,陳某生下一名死嬰。
醫療鑑定
陳某一家幾乎崩潰了。他們認爲胎兒的死亡是由於醫護人員分娩方式錯誤、產時監護不周等造成的———悲劇原本可以避免。院方可不這麼認爲,其稱醫院在診療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診療規範進行診斷、處置和操作,並按照規定實施檢查和監測,不存在任何過錯。
1996年1月25日,事發近1年,陳某就此事向佛山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交了鑑定申請書。同年7月23日,陳某收到鑑定結論爲:本例不屬醫療事故。
陳某不放棄。她起訴至佛山市城區法院,請求確認此次事故爲醫療責任事故,要求醫院書面公開道歉,並賠償其身體損害、胎兒損失及精神損害費20萬元。
城區法院立案後,委託廣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對陳某女兒胎死腹內一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該會於1998年8月25日,作出鑑定結論: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產科在處理陳某分娩過程中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導致胎兒死亡,屬於一級技術事故。
一審判決
在審理過程中,陳某又變更了訴訟請求。她表示,醫院採取錯誤的分娩方式,損害了她的生育功能,使其無法自然受孕,試着接受試管嬰兒治療,也失敗了。她要求醫院還要賠償試管嬰兒受孕費及後期治療費等,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萬元。
佛山市城區法院認爲,精神損失費要求過高,試管嬰兒受孕費及後期治療費等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1999年5月24日,城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胎兒胎死腹中”爲一級醫療事故,判令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賠償原告誤工費、醫療費、精神損害補償費人民幣9萬餘元。
這個判決,陳某和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都不服,雙雙提起上訴。陳某認爲醫院的錯誤分娩方式,直接造成她不能自然受孕,“試管嬰兒受孕術”是對胎兒損失的一種補救方式,是事故救助的繼續,因此賠償是合理合法的。
院方堅稱對陳某的診療行爲不存在任何過錯。造成陳某的嬰兒胎死腹中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因素,根據一審判決中認定的事實,胎死腹中的原因是“帆狀胎盤,前置血管破裂出血”,這是一種罕見的病例,是難以預防和救治的疾病。
一等四年
陳某說她沒有想到,一個二審讓她整整等了四年六個月。
2003年12月2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七審判庭進行二審開庭。法院審理後認爲:廣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爲本省轄區內的最終鑑定,醫院方沒有足以反駁該鑑定結論的相反證據和理由。並認爲醫院提出的“胎死腹中是不可抗拒因素”這一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信。法院同時表示,陳某要求醫院賠償試管嬰兒受孕費無理,法院不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害補償費8萬元比較恰當。
2003年12月10日,歷時8年的佛山首宗醫療事故訴訟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女士拿到了一份案號爲(1999)佛中法民終字第369號的判決書。她說自己在簽收時寫下了“遲到的正義等於非正義”的字樣。
她說:“到明年2月,事故發生就滿9年了,如果不發生這次事故,我女兒已是一個小學三年級學生,我的家庭生活將十分美滿,我的一生也會非常幸福……其實我要錢來幹什麼?我不過是爲未出世的女兒討個公道,可這個公道卻讓我整整等了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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