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東城檢察院得知了一件新鮮事,亞洲大酒店的一名實習生張文博多次盜竊客人的錢財,然而由於被盜者不肯做證,竟然有5萬餘元贓款要還給竊賊。
據瞭解,張文博2002年8月到亞洲大酒店實習,在此後將近一年的時間裏,採用抽張的辦法盜竊客人財物,今年7月27日,張文博因客人報案而被警方抓獲,警方從其宿舍中搜出了63300元人民幣和100美元,據其交代,這些錢大都是偷客人的。
在此後的庭審中,儘管張文博當庭承認贓款是偷來的,但由於一些被盜的房客認爲損失不大,而不願意作證。公訴人只得對其中的8400元贓款提起公訴。
12月19日,法院做出判決,張文博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然而對贓款63300元人民幣和100美元的處理卻出人意料,被起訴的8400元被還給報案人,同時扣除了2000元作爲罰金,剩下的52900元和100美元則要還給張文博。據檢察官說,本來這些錢可以作爲贓款被沒收,但出於民法的公示公信原則,貨幣應該以佔有表明所有權,既然這些錢由張文博佔有,同時又沒有第三人出來主張權利,這樣做也是無奈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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