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肖虹民事勝訴的甘肅省高級法院
同一法律事實兩地判決迥異專家論證呼籲維護司法統一
2003年12月30日,甘肅籍女子肖虹,在青島市公安局看守所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呈交了一份上訴狀,表示不服該院以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不久前,肖虹在蘭州將家電巨頭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下稱澳柯瑪公司)告上法庭並獲勝訴,贏得了1500餘萬元鉅款。
面對同樣的法律事實,兩地法院卻作出截然不同的司法評價,統一司法下的不同結局引起軒然大波:到底是肖虹欺騙了甘肅兩級法院?還是行政干預、地方保護在山東青島作祟?
-一起經濟糾紛雙方異地起訴蘭州中院判肖虹獲賠1500萬
今年35歲的肖虹,是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肖虹先後以公司名義與澳柯瑪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和協議書,爲其在蘭州、秦安等地區銷售家電。
1999年10月,澳柯瑪公司向青島市南區法院起訴,稱海欣公司在購銷合同履行中尚欠部分貨款不還,要求海欣公司償還貨款629萬元及其利息。同年10月8日,青島市南區法院對海欣公司採取訴訟保全,查封公司價值近680萬元的貨物,至今未予解除。之後,市南區法院因管轄不當將案件移送青島市中級法院。海欣公司爲此提出“管轄異議申請書”,青島中院於2001年1月10日開庭審理管轄權問題,但至今無答覆。
2000年3月,肖虹又將澳柯瑪公司告上了蘭州市中級法院,要求後者返還多付貨款及扣率款、返利款。2001年5月29日,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澳柯瑪公司償還原告多付貨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萬元。澳柯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甘肅省高級法院,甘肅高院於2001年11月16日作出終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2年1月,蘭州中院執行判決,從澳柯瑪公司賬戶划走930多萬元還給海欣公司,並凍結了澳柯瑪集團總公司持有的國家股196萬股。不料,幫助肖虹勝訴的幾份合同和協議書,卻將她帶上了青島中院的刑事審判庭。
-警方以“涉嫌詐騙”實施拘留青島中院判處肖虹無期徒刑
青島中院受理此案後長期不作出處理。而在甘肅兩級法院就此事實和糾紛作出生效判決且於2002年1月執行完畢後,青島中院才於2002年4月9日將已受理近2年半時間但並未進行實體審理的合同糾紛案以涉嫌合同詐騙移送青島市公安局進行刑事偵察。
與此同時,最高法院向甘肅省高院轉來兩份山東省部分人大代表的聯名情況反映報告,該報告認爲甘肅兩級法院審理此案中存在諸多“問題”。2003年4月,甘肅省高院經過調查研究後認爲:甘肅兩級法院審判此案嚴格依法,並無不當之處,並將此結論上報最高法院。
青島市公安局於2002年9月3日拘留肖虹,青島市公安局也在“案發後”追回“贓款”人民幣39萬多元及30萬美元。青島市檢察院於同年11月5日對她批准逮捕,並於2003年10月16日以詐騙罪對肖虹提起公訴,稱肖虹僞造合同協議,並以此在甘肅兩院勝訴。檢察院認爲,應以詐騙罪追究肖虹的刑事責任。同年11月7日青島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11月26日,青島市中院以詐騙罪判處肖虹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高檢曾就該案適用法律給予答覆青島檢察院稱該答覆不具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肖虹被青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政策研究室曾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就“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作出答覆([200]高檢研發第18號),《答覆》中指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最高檢察院的答覆,青島市檢察院有關人士稱,儘管在決定是否立案起訴肖虹之前見到過這一答覆,但由於這一答覆只是由最高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並不是司法解釋,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記者爲此電話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關人士稱,既然該答覆是針對地方檢察院有關請求而作出的,有關方面應當照辦。
青島市檢察院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造成目前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兩省法院的法官對法律的理解有差異……”青島市中級法院參與肖虹刑事案件審判的一位法官表示:此案是存在許多問題。
從自由到無期,肖虹沒有料到會出現這樣的結局。她的上訴狀認爲,青島市中院判其詐騙罪,在實體上至少證據不足,嚴重違反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肖的辯護人許蘭亭說: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肖虹以7份變造、僞造的合同及協議進行詐騙,但雙方合同各執一份,即使肖有變造,存放在澳柯瑪公司的合同應當十分清楚。但對於其中作爲關鍵證據的5份合同,控方均以澳柯瑪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合同已經丟失爲由拒絕出示。“青島市檢察院置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而不顧,輕描淡寫地以澳柯瑪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合同已經丟失爲由拒絕出示,而青島中院對此也予以支持。”
-一案兩地判決迥異誰來維護司法統一
肖虹在甘肅民事勝訴後又在敗訴方所在地被提起公訴,這一事件已引起法學界的強烈反響。由高銘暄、陳興良、應鬆年、王家福、王利明等一批法學家參加的論證會,專門就“肖案”進行“會診”。
與會專家審閱了甘肅省兩級法院判決、相關的合同書等材料,一致認爲“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肖虹詐騙罪缺乏事實根據,明顯不能成立。”
與會專家認爲,“對合同糾紛,在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效力且已執行的情形下,公安、司法機關就同一案件事實對勝訴的民事原告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明顯違反了法定程序,嚴重損害了審判權威。”其理由在於:對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糾紛,甘肅省高級法院已經作出了二審生效判決,該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應視爲真實。從證明的角度來講,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屬於免證事實。對此事實當事人不需向法院舉證證明,人民法院也應直接依法認定。對此,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即使在刑事訴訟中,對民事訴訟中的既判事實,也不能輕易推翻,應持十分慎重的態度。通常情況下,應先通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加以改判,而後追究刑事責任。但青島公安、司法機關卻不顧甘肅省高院已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一些缺乏真實性和關聯性的證據事實對肖虹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嚴重違反程序法的。
而且,更讓與會專家擔憂的是:如果某一地方法院置其他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事實於不顧,在未經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的情況下,直接對勝訴的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責任以挽回民事敗訴的結局,此風一旦盛行,各地司法機關“各自爲政”,統一的國家審判權將大受損害,司法權威將喪失殆盡,法律秩序必將大亂。
北京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汪建成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該案雖然存在一些證據上的瑕疵,但也構不上民事上的詐欺行爲。連民事上的詐欺行爲都構不上,怎麼能構上刑事詐騙呢?我認爲,對於這個表現出司法嚴重不統一的怪案,最高法院應當站出來說話,維護司法的權威與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