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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被告人李某因在歌廳消費時與歌廳領班發生不快後,便糾集他人將被害人毆打致傷,並將被害人信用卡以及身上攜帶的現金、手機搶走。日前,這幾名被告人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聚衆鬥毆罪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起訴中指控,2003年4月10日晚9時許,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河西區某歌舞廳因故與該歌廳領班劉某發生不快。次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李某糾集被告人程某、李某某、許某等三人,尾隨被害人劉某及朋友至河北區某賓館附近,先是對被害人劉某進行毆打,後又強行將劉某挾持上一輛出租車。在車上,李某、李某某繼續對劉某進行毆打、恐嚇,被告人程某亦對劉進行言語威脅。被害人劉某被迫提出給錢了事。三被告人將劉挾持到南開區周鄧紀念館附近,搶得被害人書包、信用卡、現金、手機等物。後又逼迫劉麗說出信用卡密碼後,再將被害人挾持到王頂堤附近的一處ATM自動取款機前,取出信用卡中的現金2100元。後四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程某的行爲已經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許某的行爲已經構成聚衆鬥毆罪。
李某、李某某的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李某主觀只有報復、打人泄憤的故意並無搶劫的故意,李某也沒有通過暴力威脅取財的行爲,而且又是本案被告人劉某提出以錢化解對方怨氣,所以李某、李某某二被告人不構成搶劫罪。程某、許某的辯護人也認爲二人的行爲應定性爲聚衆鬥毆,且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爲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程某搶劫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受他人糾集積極參與聚衆鬥毆,並毆打他人,已經構成聚衆鬥毆罪,一審分別對李某等四名被告人判處四年到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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