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的陳永固是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的一名警察,在隊裏同事們都叫他老陳。2003年,在老陳從警的第18個年頭上,作爲交警的陳永固遇到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從他進入案發的第一現場開始,當事人的命運就和他的每一次取證結果連在了一起,老陳說這是一次生死之證。
2003年還剩下最後幾天的時候,人們大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忙碌着準備迎接又一個新年,對於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的民警陳永固來說,從警18年來,早就已經習慣了年底的這種忙碌。不過這幾天,老陳一直都在惦記着另一件事。
(同期:陳永固:開庭當天有沒有宣判……)
同安區人民法院很快就要對一起由交通肇事引發的刑事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對於陳永固來說,這個結果他和自己的同事已經等了整整半年了。
(同期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民警陳永固:我從警18年了處理了大小交通事故上千起這是我所經歷的最特殊的一起案件)
老陳說的這個迷開始於2003年的5月16日,那天大雨滂沱,天黑之後雨越下越大。當晚9點30左右,正在交警大隊值夜班的陳永固和同事們接到報警電話,在新店鎮有一名女青年在橫穿公路時被汽車撞倒,然而當陳永固和同事趕到現場時,不但肇事車早已不見蹤影,就連被撞倒的女青年也不見了,但現場附近卻有目擊者清楚看到了雨夜中汽車撞人的一幕。
(同期目擊者:那邊開(過來)的小四輪很快我看到她撞到前面的擋風玻璃人都到車輪底下了那時候玻璃碎片很多前面車牌(撞)掉了)
站在空蕩蕩的車禍現場,陳永固困惑了,別撞的女青年爲何不見了呢?
(閃白)
(同期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民警陳永固:當時現場只留有車牌女士皮鞋)
(閃白)
雨夜之中,老陳沒能找到其他線索。事後他才知道就在他處理第一現場的同時,幾公里外又發生了更爲驚心的一幕。
第二天上午,陳永固和同事們在距離事故現場4,3公里的地方,發現了逃逸的肇事車,從那時起,事故的第二現場就成爲了一張定格的照片,在此後幾個月的時間內,反覆出現在陳永固的腦海裏。
(同期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民警陳永固:一輛微型貨車倒在路邊的水渠裏旁邊有一具裸體女屍)講述第一眼的感受
進一步勘查結果表明了,肇事貨車的駕駛室留有人爲焚燒的痕跡,這使第二現場更像是一個標準的兇殺現場。
(同期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民警陳永固:我當時也覺得這可能是一起惡性刑事案件……)
陳永固當時就覺得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可能馬上就要移交給刑偵部門辦理。同安區公安分局對案情分析後做出決定,在獲取新的相關證據前,偵察工作仍主要由交警部門從調查交通肇事經過入手,輔以刑事技術手段支持。負責取證工作的就是陳永固,老陳說作爲一個交警,還從沒遇到過這麼離奇的肇事現場,到底是交通肇事還是故意殺人,從那時起,他眼前就一直浮動着一個迷。
演播室主持人:陳永固在隊裏一直保持着一個記錄,那就是累計處理過大小交通事故1500多起,是隊裏經驗最爲豐富的交警,然而這起事故卻讓老陳覺得無從下手。就在老陳猜測和分析現場留下的多個疑點時,令他沒有想到的是已經逃逸的肇事司機卻在案發後的第二天主動投案了。
投案的肇事司機叫洪火竈,同安區新店鎮祥吳村人。他向警方供認了自己肇事逃逸和僱人縱火燒車的經過。
(犯罪嫌疑人洪火竈:就在進去200米的時候對面的車燈照過來我沒看到那個女孩不知怎麼就過來了玻璃破了我才知道撞了人了當時整個人都傻了)
洪火竈說,當天晚上自己喝了很多酒,撞人後只想着儘快逃離現場,但慌亂中,汽車卻翻進了水渠,從駕駛室爬出後感到更加害怕,馬上找到了自己的堂兄洪火耀和表姐吳秀敏,三人商量後決定花錢僱人連夜燒燬肇事車。當點燃駕駛室的時候,纔在火光中看到車旁有具屍體。
在審訊洪火竈的過程中,陳永固共記錄了口供材料100多頁,但其中卻有着大量的“不知道”和“不清楚”。每次接受詢問,肇事者洪火竈都會在老陳面前痛哭流涕,他說感到恐懼,因爲他很清楚“撞人”和“殺人”會給自己22歲之後的生活帶來截然不同的影響,但他自己卻解釋不清第二現場爲何出現了裸屍。
車禍中的受害者是新店鎮後村村民郭幼蘭,今年22歲,接案的第三天,老陳找到了受害者的父親郭勝利,車禍發生後,郭勝利始終無法接受女兒會以這樣近乎離奇的方式死去,他認定這就是一起故意殺人案。此後每次走訪受害者者家屬,陳永固都會反覆聽到這樣四個字“嚴懲兇手”。
(同期受害者父親郭勝利:這不是簡單的車禍我不在乎他判多少年我要的是真相)
肇事者洪火竈的家與受害者郭幼蘭的家相距只有10多公里,洪火竈從小由父親帶大,老人不相信自己的兒子會故意殺人。
(同期:肇事者父親洪大呆:我兒子做錯了事投案是應該的但我不信他會故意殺人請警方查清楚)
走訪過程中,肇事者與受害者的父親都對陳永固說了同樣一句話,那就是“調查清楚”。老陳感到了雙重的壓力,只有找到足夠的證據來還原事實的真相,才能給違法者準確地量刑定罪。
(同期陳永固:)
(黑場入)
案發的第四天,老陳拿到了屍檢結果。這是整個案件最直接的證據。
屍體痕檢結果表明,受害者沒有遭到性侵犯,但體表有多處擦傷痕跡,死亡時腰部套掛着一條黑色橡膠圈,而這條橡膠圈就是肇事車擋風玻璃的密封圈。老陳想到了目擊者的一句證詞。
“擦傷”“橡膠圈”和“車底下”使陳永固想到了這樣一種可能性,會不會是這條橡膠圈把死者拖到了第二現場呢。由於肇事車嚴重焚燬,難以取證,他在汽車修理廠找到了一輛同樣型號的微型車。
(同期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民警陳永固:這條橡膠圈可以承載500公斤死者的重量是100多斤)
沿着肇事者洪火竈交代的逃逸路線,陳永固和同事們提取到了大量相關物證,其中包括女士外褲內衣和內褲各一件,經死者家屬辨認,這些衣物都是死者郭幼蘭當晚所穿的。
(同期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民警陳永固:這些衣物是摩擦……)
根據對這些證據的分析,陳永固繪出了肇事經過的草圖。
(同期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民警陳永固:講述經過)(此處插畫面)
拖屍狂奔4,3公里,這個結論讓老陳自己都感到似乎令人難以置信,他知道要證實這個結論還需要更爲艱苦的取證和推理。
處理交通事故18年,老陳養成了對現場每一個細節都要放大懷疑再反覆論證的習慣。此時,在他心裏還有一個疑點,犯罪嫌疑人曾在第二現場放火焚燬證據,第二現場會不會是僞造的,肇事車到底是翻進路邊的水渠,還是被人爲推進去的呢?他開始根據汽車翻倒後摔出的距離,來推算翻車時的車速,。
(同期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民警陳永固:對速度的計算……)
陳永固對整個肇事經過的推理得到了同事們的認可,但在這一過程中,肇事者是否涉嫌故意殺人仍無法認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將構成交通肇事罪,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同時規定了“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應當以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處罰”。在第一現場與第二現場之間是否還有另外不爲人知的現場呢?這是陳永固一直都在懷疑並試圖證明的。此時,老陳發現自己像是在解一道幾何題,解題過程還需要更爲艱難的證明與推理,而這道題的答案卻人命關天。
(同期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民警陳永固:我每天都在想經常自己開車去現場真相到底是怎樣的在現場有一種靈感)
案發後第5天,陳永固又來到了案發的第二現場,這是他第4次獨自一人到這裏來,到現場來思考已成爲了一種習慣,他覺得站在這裏似乎能與真相站得更近。本來他並沒有指望發現新的證據,但這次他卻有了意外的收穫,他認爲這是天道酬勤。
(同期陳永固:講述發現手機的經過出現在現場的經過)
陳永固通過對手機通話記錄的調查,發現受害者在被撞時正在使用手機,相撞的時候手機肯定會脫手,並很可能掉進車內。受害者當晚最後一次通話的結束時間是21點11分38秒,而肇事者洪火竈翻車後爬出駕駛室打的第一個電話是在21點21分,也就是說死者從第一現場被帶到第二現場的時間是9分鐘。爲了驗證這個時間差陳永固設計了一個模擬實驗。
(同期陳永固:設計實驗的目的)
(實驗現場)
(同期陳永固:實驗結果說明了)
實驗結束的那一刻,老陳覺得案子快破了,自己的猜想得到了最有力的證明。
演播室主持人:完成了一系列證明的的陳永固非常興奮,他甚至感到自己的手已經觸摸到了謎底,他覺得自己的取證和論證是禁得起推敲的,可能很快就可以結案了,排除了故意殺人的可能,就可以對肇事司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報請檢察機關批捕。但就在這時,新的意外又出現了,整個案件再次旁生枝節。
2003年6月5日,當地的一家報紙刊登了一則讀者來電,內容是有人看見了在案發當晚有一些人將被撞少女抱上了車。這則消息使受害者家屬對交通肇事的論斷產生了懷疑並開始寫信上訪,信中直接對交警辦理這起案件的資格提出了質疑,並認爲辦案民警有明顯的包庇傾向。2003年6月中旬,廈門市公安局聘請了福建省刑事技術專家和交通事故分析專家組成了專家組,對前期的調查結果重新進行鑑定。根據市局的安排,陳永固暫時停下了取證工作,
(同期陳永固:當時心裏很委屈但我問心無愧每次取證都是有科學依據的我相信總有一天會真相大白)
陳永固放下了手中的案卷,但兩個案發現場卻始終縈繞在他的腦海中。老陳在家裏排行第二,哥哥和弟弟都是刑警,當警察是兄弟三人小時候共同許下的心願,從那時起他就養成了一股韌勁。他開始尋找給報社提供消息的目擊者。
(同期陳永固:)
(同期目擊者:聽人說是警察處理現場)
有時證僞是一種更有力的證實,在證實了報紙上刊登的是一條假消息後,老陳又成爲了案件的主辦民警,繼續516車禍案的取證工作。
經過前期的一系列模擬實驗後,老陳覺得案件的定性還剩下最後一個疑點,那就是死者是被撞擊致死還是被拖帶致死。2003年6月13日,陳永固提出申請,要求對屍體進行第二次屍檢,法醫通過開顱解剖,證實了死者爲瞬即死亡。
(同期陳永固:瞬即死亡就是說和後面的過程沒有直接關係……)
實驗結果與推理得到專家組的一致認可,這起疑竇重重的離奇車禍案最終被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引發的刑事案件。2003年7月25日,陳永固起得很早,這一天他要親手把卷宗移送到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同期陳永固:我覺得應該親手送……)
2004年1月15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做出一審判決,犯罪嫌疑人洪火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老陳說雖然案子早就結案了,但他覺得到似乎直到這時整個取證過程才真正結束了。
(同期陳永固:對於一個警察來說在判斷罪與非罪的時候想象很容易但證明卻很難因爲我的每一次取證都關係到當事人的命運)
演播室主持人:一個案件的偵破與否對於警方來說,可能只是破案率中的一個百分點,但對於涉案的當事人來說,有時卻意味着生與死的分界。在這起疑案的偵破過程中,我們不僅看到了陳永固曲折艱難的求證與推理,還有人民警察在維護法律的公正與尊嚴時的那份執着與堅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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