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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徒因偷竊不成實施暴力搶劫性質惡劣被判蹲監13年
搶錢、搶物、搶店鋪是屢見不鮮,但搶活豬的事件卻是很少聽說,而且還持槍搶劫。日前,廣州市花都法院就審結一起這樣的案件,在106國道上持3支槍搶生豬97頭的惡徒徐某文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5000元。
4匪徒持3把槍去偷豬
法院查明:2002年7月7日晚上,從化籍男子徐某文與徐某洪等同案共4人攜帶手槍1支、獵槍2支,兵分兩路,兩同夥駕乘一輛摩托車到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106國道某路段路口附近守候,徐某文則與徐某洪在另一路段物色作案目標。
晚上11時許,一湖南運豬貨車經過,徐某洪趁機爬上該車,持扳手扭開車尾門,當車行至梯面鎮106國道某路段時,將一頭豬拉下車,隨即跳下車來,乘搭尾隨而至的徐某文駕駛的摩托車離開,並電話通知其他同案人。4人會合後,共同駕乘二輛摩托車追至該處。
被發現偷不成開槍行搶
但正當4人準備將掉下的豬取走時,車主發現少了一隻豬後,停車倒回檢查發現了4名“偷豬賊”,隨即上前阻攔欲取回生豬,四人見此大怒持槍將該事主擊傷(後經鑑定,已達到輕傷),將運豬車搶到手。隨後,四匪徒再次兵分兩路,徐某洪與另一同夥駕駛該運豬車開至廣東省新豐縣,將車上的97頭豬賣掉,得款3萬元,後將該車棄於一火車站附近。
徐某文與一起看守三事主的同案人又搜去了事主身上的現金2200元及手機一臺後即逃離現場。2003年7月31日,公安機關接羣衆舉報,將潛逃回家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文抓獲歸案。
花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徐某文夥同他人以持槍等暴力手段強行劫取公民財物的行爲已構成了搶劫罪,且行爲性質惡劣,遂依法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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