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3日,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法院審判大庭座無虛席,來自社會各界的羣衆在聆聽3名檢察官的指控……今年1月8日,主審法官孫在明代表法庭宣判:原包頭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警三中隊隊長李建華,因犯有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有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行3年;犯有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三項罪名綜合刑期18年,決定執行刑期17年。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手段殘忍
犯罪嫌疑人李建華綽號“瓦爾特”,包頭市有過犯罪前科的或社會上的大小“混混”,提到“瓦爾特”就毛骨悚然。不是因爲李建華破案神勇或公正執法,而是他目無法紀無所不爲。警官制服穿在他身上,成了撈取金錢的資本。
李建華私設了一處行刑室,室內有手銬、腳鐐、大頭針、手搖電話機等。腳鐐是鐵匠特別打製的,鐵環一大一小,中間由一根一尺多長的鋼筋棍連接。“小環扣在腳腕上,大環扣在大腿上。”包頭市九原區檢察院法紀科科長郭東海說:“大頭針是用來插入指甲縫的,老式手搖電話機是給人上電刑的。”
李建華爲了逼迫“嫌疑人”給其送錢,先把抓回來的人用鐵鏈懸空吊幾個小時,再把電話線插入其嘴裏或纏在陰莖上,用手搖電話機進行電擊。骨頭硬點的就上大刑,在其十個手指甲縫裏一根根地釘大頭針。郭東海說:“我們的技術人員對手搖電話機進行的測試表明,手搖電話可以產生120伏的電壓。”
2003年5月23日晩上9時許,在沒有立案、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李建華等人把家住包頭市東河區的劉天龍(劉有吸毒前科)帶到了私設的行刑室,不僅非法關押至5月30日,而且爲了迫使劉天龍承認販毒,在非法拘禁期間親自動手並指使“協勤”人員對劉進行毆打,把大頭針插入劉的指甲縫,用菸頭燙劉的喉部,用手搖電話機電擊劉的陰莖……直到劉的朋友給李建華送了1500元,才把劉天龍放了出來。
2003年5月23日上午,李建華“懷疑”白羣英販毒,在沒有立案、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把白羣英從包頭市昆都侖區抓回私設的行刑室,給白戴手銬、腳鐐非法拘禁至6月2日下午。期間,李建華指使手下對白進行毆打,用電警棍、老式手搖電話電擊白身體各個部位。直至殘酷的刑法迫使白給家裏打電話送來1.5萬元,李建華才放人了事。
管你有罪無罪只要交錢就放人
李建華抓人是不講證據的,感覺你不是“好人”就抓。目的十分明確:弄錢!公交分局刑警三中隊的4名幹警,沒人敢跟李建華出警。正牌警察不與其同流合污,李建華便招募“協勤”人員。其所招募的“協勤”人員大多是社會渣子,他們仗着李建華撐腰,無惡不做。2003年8月,李建華被檢察機關逮捕後,10多個“協勤”人員聞風而逃,迄今有8個被檢察機關緝拿歸案。
2003年4月27日,呼和浩特鐵路局包頭市客運段職工李少東,因與人打架被李建華帶回到私設的行刑室。當李的車長張國忠、馮培田去看望被打的李少東時,便與李建華的“協勤”人員發生衝突,這時李少東乘亂逃出了行刑室。4月28日,李建華便將張國忠、馮培田傳喚到辦公室,讓張、馮寫下交回李少東的保證書,並讓二人交5000元保證金。後來,李少東被找回,張、馮二人多次找李建華索要被扣的5000元,李建華不但不還錢,而且以拘留相威脅,迫使張、馮二人不敢再要錢。
2003年3月19日,包頭市東河區居民白軍購買了一輛被盜摩托車,李建華得知後連人帶車抓回私設的行刑室。李建華對此既不做刑事案件立案,也不做治安案件立案,而是指揮他的“協勤”人員以種種刑罰相威脅,迫使白軍的家人交了5000元所謂“罰款”,纔將白軍放走。
檢察機關的調查表明,僅2003年1至8月,李建華就以種種“莫須有”的罪名抓了10人,勒索現金總額達12.98萬元。
毒販給錢也能“捉放曹”
包頭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的主要職責是反扒竊,也就是說公交刑警是抓小偷的。李建華從警十幾年來只抓住過一個扒竊4000元的扒手,還立了一個“二等功”。此後,他就開始種別人的“田”,尤以“反毒”最積極。
李建華“反毒”不是爲了禁毒,而是以掠奪金錢爲目的。對有吸毒前科的,他時不時抓起來拷打一通,給了錢就放人;販毒分子落到他手裏可以“破財免災”。所以,儘管李建華積極“反毒”,但並沒有真正把毒品販子送上法庭。
2003年3月19日,吸毒人員郭建強在與販毒人員趙文東交易毒品時,被李建華當場抓獲。兩名吸販毒人員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李建華收受了5000元現金後,就把犯罪嫌疑人放了。
2003年5月底,包頭市毒品販子“黑三”在進行毒品交易時被李建華的“協勤”人員抓獲,當場繳獲毒品20多包。“黑三”提出能否交錢了事,李建華當場表示同意。他讓“黑三”給家人打電話,第二天“黑三”的妻子交給李建華4萬元,李建華便私自放了“黑三”。檢察機關的調查表明,僅2003年1至8月,李建華就私自捉放販毒人員5名,收受賄賂7.5萬元。
檢察機關的調查還發現,各類犯罪人員已經成了李建華的搖錢樹。2003年4月18日晩,犯罪嫌疑人丁楠、王燕青、李寶多、賈樂,在包頭市東河區西閣外持械搶劫,被李建華及“協勤”人員當場抓獲3人,繳獲了作案工具和搶來的髒款,3名犯罪嫌疑人對搶劫事實供認不諱。在這種情況下,李建華既不辦立案手續,也不把案犯移交包頭市東河區公安分局,而是在3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交給其1.5萬元後,未辦任何法律手續就把劫犯放了。直至4月24日,3名劫犯又一次盜竊作案時,被東河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交待了涉嫌搶劫的犯罪事實。
李建華3次受處分還能升職
惡棍警察李建華被檢察機關以“非法拘禁罪”、“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送上法庭後,在包頭市引起了很大反響。
據包頭市九原區檢察院介紹,李建華被檢察機關逮捕前,曾經因違紀受過3次處分,被市公安局作爲重點教育對象辦過學習班。
郭東海說,1989年10月7日,李建華在執勤時,無故毆打公交公司售票員,被包頭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停職兩個月;1992年11月17日,李建華因刑訊逼供被包頭市公安局黨委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2000年3月12日,李建華在辦理一件詐騙案時違法扣押當事人8000元現金、手機一部、白金戒指一枚、索要辦案經費1000元,受到行政記過處分一次,並作爲重點教育對象辦學習班7天。
但令公交分局幹警們不解的是,這樣一個有污點的警察,參加學習班的時候是個副隊長,從學習班出來不僅沒降職,反而被晉升爲中隊長。是誰在爲李建華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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