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階段□兩個層面
天津抓緊做好行政許可清理工作
《行政許可法》將於今年7月1正式實施。目前,本市正分三個階段抓緊做好行政許可清理工作,建立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和配套制度。同時,籌備在全市建立統一的行政許可“便民超市”,實行由“一個窗口”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充分體現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則。
據瞭解,本市此次行政許可清理的原則是:對與憲法、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和決定的規定不一致,或超越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權限的,都要進行清理;對國務院和市政府審批制度改革取消或下放的審批事項,也要清理。清理的範圍包括:一是建國以來本市發佈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二是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據介紹,本市清理規範性文件第一階段爲動員部署階段,由市政府法制辦明確清理範圍、標準。第二階段爲集中清理和公佈清理結果階段,3月底結束。市政府法制辦組織市政府清理工作辦公室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市政府其他規範性文件逐件審查,逐項登記,並提出處理意見。市屬委、局對本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市政府的其他規範性、經市政府批准以本部門名義發佈的文件,自行制定發佈的規範性文件,都要逐件審查,逐項登記,並提出處理意見。第三階段爲修改廢止和整改階段,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區、縣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凡設定行政許可的,一律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修改或廢止。修改或廢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在今年7月1前一律對社會公佈。今年3月至4月,根據清理結果確定實施機關。4月至6月,對行政許可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和對行政許可主體的清理結果,一併向社會公佈。清理後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將及時建立健全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並將各項配套制度向社會公佈。
據悉,市政府將在6月底前,制定《天津市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天津市行政許可監督辦法》等與實施《行政許可法》相配套的政府規章。同時,準備在全市建立統一的行政許可“便民超市”,實行由“一個窗口”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由窗口機關通過網絡系統轉告有關部門,限期辦結,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建立相應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許可申訴檢舉、“一個窗口”收費制度。
□行政許可管理依法公開透明
“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化
《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成爲本市的一個熱門話題。昨天,市法制辦主任張秉銀闡釋了人們關注的有關問題。
張秉銀介紹說,《行政許可法》是我國的第一部涉及行政許可方面的法律,也是世界上以單行法形式頒佈的第一部《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的制定和實施,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突破口,它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都作出了全方位的規範,有利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政府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該法對政府提出的新的要求是:行政許可設定要於法有據;行政許可管理要公開透明;行政許可服務要便民快捷;行政許可權力要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行政許可實施要強化監督檢查。
《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和實施,相對集中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除法律、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在特定條件下可設定行政許可外,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各個部門一律不能設定行政許可。現行行政審批中近一半需要修改或取消,合理的則需要通過制定法律或法規、省級政府規章來加以確立。法律規定,如果一件審批事項涉及幾個部門,應由某一個部門統一辦理。這對推進行政機構改革,減少行政機構設置,合理配置行政權力,將起到尤爲重要的作用。
《行政許可法》限制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體現了堅持執政爲民的宗旨。該法通過限制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一方面取消了不必要的規制,另一方面將某些必要的規制轉移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實施,從而促使政府職能轉換和轉移,促使政府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化。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許可實施的公開原則和一套相應的制約機制,有利於建設透明、廉潔政府。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程序必須公開,不允許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根據其性質,有的必須經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程序,有的必須以經過統一考試爲前提,有的必須事先依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凡未經過這些法定公開程序,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爲將被撤銷或確認無效;行政許可涉及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要爲之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的結果應當公開,接受社會公衆的普遍監督。這種公開、透明的原則及其制約機制,對於建設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規範行政許可制度公民、法人受益多
《行政許可法》既涉及行政機關對社會與經濟事務的事先的行政管理,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該法通過建立規範的行政許可制度,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力的關係。
行政審批效率提高
根據《行政許可法》,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該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依法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統一辦理;對有些行政許可,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其提供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文字錯誤、計算錯誤一類錯誤,行政機關應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此種錯誤爲由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如不能當場作出決定,則應在法定期限(一般爲20日,幾個部門聯合辦理的爲45日)內作出決定,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幾個部門聯合辦理的可延長15日。
這部法律的便民原則還體現了信息時代的特色。法律規定,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設定行政審批應聽取各方意見
《行政許可法》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該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爲通過本法規定的其他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該法還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之外,應當公開。
變更、撤銷行政許可
公民合法權益受損須補償
《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該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審批不收費用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覈撥。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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