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後,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都必須經過法律法規上的許可;除法律、行政法規和決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是將於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內容。據悉,爲配合《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本市分成三個階段抓緊做好清理行政許可工作。本市將圍繞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加快清理行政許可、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立有關配套制度。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及各部門,鄉、鎮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將不得再設定行政許可。
據瞭解,《行政許可法》已於2003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設定製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制度、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制度、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制度等。將進一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形成行爲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併爲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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