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例組織男子同性賣淫案昨日一審判決。據《江南時報》報道,組織無業男青年向同性戀者提供色情服務的酒吧老闆李寧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南京秦淮區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其有期徒刑8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
另據江蘇《現代快報》報道,2003年1月至8月,現年34歲的南京人李寧以營利爲目的,先後夥同劉某、冷某等人經預謀後採取張貼廣告、登報的方式招聘“公關先生”並制定制度進行管理,在其經營的“金麒麟”、“廊橋”及“正麒”酒吧內將“公關先生”介紹給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帶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處從事同性賣淫活動。同年8月17日,李寧被警方抓獲歸案,檢方在起訴書中列舉了7次賣淫活動。今年2月6日上午,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了這起江蘇省首例組織同性賣淫案。在持續4個多小時的庭審中,李寧的辯護律師以“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刑法基本原則爲其作了無罪辯護。法院認爲構成犯罪
昨天下午2點30分,李寧身着黃色看守服、面色平靜地被再次押進秦淮法院1號大法庭的被告席。此前針對本案,許多法律界人士認爲,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同性之間的金錢與性的交易就是賣淫,因此能否以組織賣淫罪追究李寧的法律責任值得商榷。但昨天下午本案判決結果的出臺駁倒了這一觀點。
由於本案系不公開審理,故其辯護律師如何作無罪辯護對大家來說是個謎。記者通過昨天的公開宣判才瞭解到了李寧的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幾個依據,正是通過對這些依據的細緻審理,法院才認定李寧的行爲構成犯罪。
辯護一:7起犯罪事實與李寧無關?
針對李寧拒不認罪並提出“起訴書指控的7起犯罪事實不清”以及其辯護律師提出“7起犯罪事實與李寧無關”的意見,法院審理認爲:李寧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多份有罪供述及親筆所寫悔過書,均前後一致地證實了其以營利爲目的,經預謀後招聘“公關先生”進行管理,並將“公關先生”介紹給同性嫖客從事同性賣淫活動的犯罪事實,且供述與多位酒吧工作人員的證言相印證,故對其辯解意見及律師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辯護二:李寧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針對李寧辯護律師提出“李寧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況且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同性之間的性交易是否構成賣淫無明文規定,而且本案並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的辯護意見,法院審理認爲:李寧以營利爲目的,經預謀招聘“公關先生”,並組織“公關先生”從事金錢與性的交易活動。雖然該交易在同性之間進行,但該行爲亦爲賣淫行爲,李寧作爲組織者,其行爲侵害了正常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辯護三:李寧有立功表現?
李寧認爲自己有檢舉揭發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現。法院已將其所提供的檢舉材料交檢察機關,尚未查證屬實。據此,秦淮法院經審理認爲,李寧以營利爲目的,招募、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爲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依照《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64條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對判決結果反應不一對本案提起公訴的一位女檢察官認爲判決結果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與她們當初提起公訴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同時她還對李寧第一次被抓後又被釋放這一說闢謠道:“由於當初快到羈押期限,而相關規定不能超期羈押,所以就將羈押改爲取保候審,並不是將李寧釋放,其實我們一直在偵查此案。”
李寧聽到判決結果後,面色沮喪地低聲嘆道:“判得太重了”,隨後他就被法警迅速押離庭審現場。對於李寧的異常反應,其辯護律師向記者解釋道:“李寧可能是從他的行爲上去理解,認爲不應該判決這麼重,但他可能不知道相關法律規定。至於會不會上訴,這還需要徵求李寧本人的意見,我無權表示。”同時該律師認爲,本案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可以算得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該案在全國是第四例,而江蘇卻是首例。現行法律對於這類案件規定過於籠統,並未對同性賣淫予以細化,僅公安部今年出臺的文件明確同性間性交易是爲賣淫,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人李寧有罪,這是很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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