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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嘿,吾宿是美國,你要吾弗得。(溫州話版) 嘿嘿嘿,我在美國,你拿我沒辦法。(普通話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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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貪官“撲克牌”通緝令 |
2月12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透露,檢察機關已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令”,通緝涉嫌特大貪污受賄的省建設廳原副廳長
楊秀珠,要將楊緝拿歸案。那麼,“紅色通緝令”能使楊歸案嗎?對類似於楊的中國貪官到底能有多大的威懾力呢———新聞背景:
中國“鉅貪”在美國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已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其中,案值大、身份高的貪官大多逃往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去年4月,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攜女兒、女婿和外孫,使用化名,先到新加坡,後逃到美國。楊秀珠在紐約黃金地段置辦了至少5處高級房產。
但是,這些貪官的日子將不會好過了,2月12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透露,檢察機關已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令”,通緝涉嫌特大貪污受賄的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要將楊緝拿歸案。
反洗錢中國在行動
●國內:加大反洗錢力度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相關制度,從而構成中國“反洗錢”的三大堅強防線。
●國際:加強國際司法合作
1994年我國和泰國簽訂了第一個引渡條約,目前,我國已與40個國家簽訂了56個司法協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條約,爲共同打擊犯罪分子奠定了基礎。從1993年起,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和雙邊警務合作,我國警方先後從國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去年8月27日,全國人大批准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去年12月10日,中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美國的變化:對貪官由“愛”到“恨”
幾十年來,許多國家的貪官在美國購置房產、汽車和各種奢侈品,美國成了他們逃避法律懲罰的天堂。但“9·11”事件以後,情況發生了變化。現在美國官員說,美國不歡迎外國貪官的錢,“因爲這些資金對美國經濟的穩定沒有好處”。爲此,美國國土安全部、司法部和國務院聯合成立了“移民和海關執法局”。這是美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可以沒收外國貪官在美國境內的財產。
專家談:捉貪通緝令威力來自合力
既然中國加入了有關國際公約,人們會問逃到海外的楊秀珠及類似貪官是否真能被通緝回國,對他們遲遲不能審判的原因在哪裏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導師,國際刑法學協會副祕書長兼執行委員)盧建平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的記者採訪時,作了詳細的介紹。
記:對逃到國外的貪官,我國現在有沒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贓款的途徑?
盧:中國現在還沒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贓款的途徑。主要是由於國內相關的法律不完備,存在漏洞。1997年修訂《刑法》時在第191條設立了洗錢罪,其“上游犯罪”的界定主要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沒有把由於腐敗官員貪污受賄、侵佔、挪用公款得到的不義之財包括在其中,讓很多犯罪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涉及跨國犯罪的就更少了。
我國在處理跨國犯罪時忽視國際上的合作,還存有一些歷史的因素。傳統的觀念是,跨國合作就會涉及國家的主權問題。由於中國和很多國家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所以簽署這方面的跨國協議的對象比較狹窄,只限於一些小國、弱國,也僅限於雙邊機制,這就導致追回贓款的效率比較低。
記:中國外逃貪官遲遲不能引渡回國接受審判,主要是基於什麼原因?
盧:中國的外逃貪官遲遲不能被引渡回國審判,有種種原因,比如說國家間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引渡期間辦案的費用問題。當然,由於引渡協議是在對等原則、相互引渡基礎上達成的,如果沒有和貪官逃向國簽署引渡協定,就根本沒有辦法實施引渡。
記:目前,在打擊外逃官員和追繳腐敗資金的行動中,中國檢察機關遇到的最大困難是什麼?
盧:最大的困難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異,我國的法律領域一直缺乏國際視野,觀念封閉是最大障礙。而且在人權、財力、觀念上都跟不上,政治制度上的不同還會帶來爭議等。另外在引渡中,由於國際通行規定死刑犯、政治犯等不準引渡,回國後不準判處死刑,這就爲引渡工作帶來困難。還有一種情況,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國護照,引渡過程因此會牽涉不同的國家,麻煩就會更多。
記:我國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是否能夠加大打擊外逃腐敗官員的力度?
盧:我國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後,會加大對跨國犯罪,例如販毒、走私、黑社會,特別是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打擊外逃腐敗官員的力度加強了,但並不會立竿見影。現在我國刑法制度最關鍵的是如何處理好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如何在公約的實施、遵循中正確對待國家主權等政治問題。
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於我國打擊外逃官員和追繳腐敗資金有什麼幫助?
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主要是針對腐敗犯罪分子制定的國際公約,現在在國際層面,聯合國擬定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恰好補充了國內法在這方面的缺失,讓執法人在打擊、懲治腐敗犯罪時有法可依。
由此可見,隨着中國法律領域的國際合作日益增強,楊秀珠之流的外逃貪官不久將被引渡回國,接受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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