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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永強豆漿坊盜水案”因爲涉案被告人盜水時間較長、被指控的盜水金額巨大而備受關注。今天上午,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
就“永強豆漿坊盜水”一案,公訴機關指控幾名被告人的盜水價值總計高達31.6萬餘元,但幾名被告人在開庭之時均對被指控的盜竊數額表示異議。由此,此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盜水價值的認定上。今日宣判,法院着重對盜水價值的認定進行了闡述。法院認爲,對於不能確定單位時間用水量的,所盜水量依據津高法《關於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爲的若干規定》,應按其在城市公共水管道及設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永強豆漿坊盜水案”即屬於此種情況。經天津市計量技術研究所測試結果,被告人前後兩次盜水流量分別爲每小時10立方米和每小時6立方米。本案中被告人第一次盜水的起止時間也無法查明。上述文件又規定,盜水時間無法查明的,盜水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盜水時間:用於經營的按6小時計算,用於生活的按1小時計算。故此,法院認定被告人兩次實際盜水時間分別爲180天和365天,每天按6小時計算,水價爲每立方米5元。依據以上標準計算,案件中兩次盜水的價值分別爲5.4萬元和6.57萬元,總計11.97萬元,比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盜水價值減少了19.7萬餘元。
由此,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天津市永強豆漿坊經營者劉某盜取國有財產價值11.9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盜竊罪,並是主犯。但劉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且全部退贓,依法應予以從輕判處,故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永強豆漿坊鞍山西道店廚師長曹某某和副經理張某某,均是從犯,但認定曹某某“替人頂罪”的行爲並非投案自首,故以盜竊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00元。另外,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市自來水公司一營業所營銷員袁某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永強豆漿坊鞍山西道店總經理曹某因事後協助作僞證被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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