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爲了貫徹黨的十六大執政爲民的精神,促進港口建設和天津市經濟發展,天津海事局於3月1日推出並施行24項便民措施。
天津海事局是對天津市沿海海域和港口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多年來,堅持“寓監督於服務之中”的宗旨,依法行政,強化管理和服務,促進了轄區水域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爲天津港、濱海新區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的積極貢獻。近年來,天津海事局把轉變執法觀念、規範執法行爲、整頓執法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樹立“愛民、親民、爲民”形象,作爲新時期加強海事執法的重點。在港口航運單位聘請了行風監督員,開展行風調查,廣泛徵求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在制定整改措施後進行公開反饋。根據海事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海事執法加強行風建設的通知》,從解決海事系統行風建設中涉及羣衆利益、羣衆普遍關心的最突出的問題抓起。開展了以轉變執法觀念、端正執法思想、規範執法行爲爲主要內容的檢查整頓活動。採取了“六項措施”,明確了“八項紀律”,着重解決執法工作中服務意識不強、執法不規範、不廉潔等問題。
在去年工作的基礎上,天津海事局深入分析研究、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嚴格依法行政同時,在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最大程度方便廣大人民羣衆方面,採取新的措施,以進一步改進執法形象,推進行風建設,將執法爲民落到實處。
| 天津海事局局長徐津津對24項便民措施作出解釋 |
這次推出的便民措施,是在交通部最近發佈的“關於公佈全國海事系統行政執法八項便民措施的公告”基礎上,結合天津市和天津海事局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也是天津海事局轉變執法觀念、規範執法行爲、整頓執法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樹立“愛民、親民、爲民”形象的具體體現。便民措施的內容是:
1、公民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辦船員證件。
海事機構接受公民以個人名義辦理船員證件(《海員證》和《海員出境證明》除外)的申請,包括:申辦海船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和《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書》的考試、評估、發證,申領《船員服務簿》等。
2.《海員出境證明》當天申請、當天領取。
申請《海員出境證明》,工作日內,當天領取,緊急出境,非工作日內,可預約申請。開通《海員出境證明》辦理通道,立等可取。
已申請《海員證》可加急辦理。
辦理《海員證》由原15個工作日,縮短到10個工作日,一套班子船員緊急出境申請,可申請加急,1-2個工作日辦畢。
4.船員申請證件時,如需提交的材料中包含的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等系天津海事局簽發的證件,可免於提交。
5.可爲在航船員辦理適任證書、海員證,補發各類船員證件。
6.在海員證審理過程中,採用信譽制管理辦法,在申辦單位承諾的前提下,免交有關勞動關係證明。
7.個人或單位申請辦理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免交有關勞動關係證明。
8.教育、培訓機構可爲本校學生申請《船員服務簿》
9.在船員自願的前提下,可將適任考試申請提交的體檢材料與考試合格後申請發證提交的體檢材料合併,減少船員因考試發證產生的費用。
10.申辦單位可通過快遞公司投遞申請材料,領取證件。
11.船舶進出港手續24小時辦理,全年不休。
具體包括:船舶簽證、船舶進出口查驗、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
12.船舶在港內安全作業由審批制改爲報備制。
具體包括: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鋪機、舵機、電臺;船舶試航、試車;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船舶燒焊或者明火作業;船舶懸掛彩燈;船舶校正磁羅經。
13.對集裝箱班輪的開航前檢查和安全檢查,實行提前申請,約時檢查。船舶安全檢查中的複查,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安排登輪複查,通節假日、公休日可提前約定複查時間。
14.對“安全城信船舶”給予24個月內免予例行的安全檢查。
15.擁有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的公司,ISM審覈實行一次審覈可簽發多個船旗國的DOC證書和相應的證書副本。
16.在港停留少於24小時的船舶,進出口手續合併辦理。
17.船舶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以及換髮《船舶國籍證書》、換髮《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時間,由7個工作日縮短到4個工作日。
18.新投入營運船舶的各種證書文本,實行統一申請,一站式辦理。
具體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它財務保證證書的審批與《船舶系固手冊》、《船舶油污應急計劃》審批、《船舶垃圾管理計劃》的審批,以及申領《船舶簽證簿》、《航海日誌》、《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船舶油類記錄簿》、《船舶垃圾記錄簿》等。
19.港內旅遊船及海河渡船經安全檢查合格,當場辦理定期簽證。
20.24小時受理船舶《海事聲明》、《延伸海事聲明簽證》申請,1個工作日辦畢;24小時受理船舶《海事報告》簽證申請,船舶離港前辦畢。
21.24小時受理外國籍船舶進口審批申請,除申請船舶爲該國第一艘到達我國港口的船舶外,即時辦理審批手續。
22.收到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審覈申請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和發放《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工作。
23.24小時受理髮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申請,24小時接受有關單位和人員對我局發佈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查詢。
24、《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和《船舶垃圾管理計劃》的審批時限分別由原30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縮減到7個工作日。
另據瞭解,上述便民措施除第12項外,其餘各項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12項措施,待履行相關程序並制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後實行。(記者/王冰 通訊員/葛樹增 劉連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