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原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部長柴王羣涉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柴王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柴王羣,山西省聞喜縣人,大學文化,一九九二年四月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在中組部地方幹部局四處任副處長、處長,捕前系雲南省委宣傳部部長。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柴王羣在中組部地方幹部局四處任職期間,於一九九四年接受瀋陽盛發集團董事長劉愛黨(另案處理)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爲劉愛黨辦理企業資質晉升,此間,非法收受劉愛黨所送人民幣八點七八萬元、美元二千元、港幣一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一百一十萬零一千六百一十三元的住房一套,價值人民幣三點八萬元的勞力士手錶一塊,價值人民幣二點三八萬元的雷達表一塊。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柴王羣在中組部地方幹部局四處任職期間,收受劉愛黨所送財物,接受劉愛黨的請託,出面聯繫相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爲不具備條件的盛發公司辦理了資質晉升,其行爲符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以受賄論處”的規定,對其行爲應以受賄性質認定。法院根據被告人柴王羣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後果,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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