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佈的《缺陷汽車產品管理規定》中,對於隱瞞缺陷的汽車製造商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不少消費者認爲,這個罰款標準太低。對此,有關專家表示有兩個原因,一是立法權限受限;二是立法目的不是懲罰重在引導。
在16日舉行的《缺陷汽車產品管理規定》新聞發佈會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畢玉安說,這部規定出臺前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時,就有人提出懲罰標準太低。這裏面有兩個原因。一是這部規定屬於部門立法,而部門立法是要受國家有關立法法限制的,不能逾越最高權限。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期待着隨着更高層次的缺陷產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會改變這一現狀。
另外,這部規定重在引導規範汽車製造商對缺陷汽車產品實施主動召回。懲罰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的一種。如果汽車製造商發生隱瞞缺陷的行爲,我們將在媒體上曝光。雖然可能罰3萬元,但連帶的效應是很大的。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不是罰款,而是來自市場。對於一個成熟的企業,應該很重視企業的社會信譽。社會信譽極差的產品,消費者是不會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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