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聽證
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目前正在彙總和分析市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此基礎上對《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修改和補充。該《條例》有望在今年6月份之前出臺。
《條例》草案一經公佈,便成爲津城3月的焦點,直到昨天,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在接到市民通過信件和電子郵件發表的意見和建議。本市市民對這一立法的關注參與程度之高,創下天津地方立法史上的新紀錄。
在“消保”《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和聽證過程中,社會各界就在法律層面上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問題各抒己見,經有關部門彙總,凸顯五大焦點。
焦點之一
關於誠信經營
在一些領域,經營者欺詐消費者行爲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本市市民對於《條例》草案中關於誠信經營和禁止欺詐的條款非常關注。
在地方性法規中,通常是以列舉式來羅列欺詐行爲的。有消費者認爲,爲了避免列舉式有可能出現的遺漏,《條例》應明確認定欺詐的定義。只要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在經營過程中違反誠信原則,侵害消費者權益,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就應認定爲欺詐。通過具體現象和定義的結合,使欺詐行爲在《條例》中形成一個完整的概念。
同時,一些消費者還認爲,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爲,不僅要令其對消費者雙倍返還,《條例》中還應授權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焦點之二
關於商品房交易
在市人大法工委接到的意見和建議中,涉及到商品房的佔60%,市民們普遍對商品房作爲消費品被納入《條例》調整範圍感到由衷欣慰。
不少市民表示,《條例》草案第18條第2款涉及商品房交易,但對於商品房賠償應否適用《條例》的其他條款未有明確規定,希望對此予以明確。一些市民認爲,《條例》關於商品房的規定應進一步細化,對與商品房交易有關的面積、建築設計、廣告、賠償等作出明確規定,這樣操作性更強,更有利於消費者維權。
焦點之三
關於投訴落實與監督
消費者反映了問題,相關部門不予解決該怎麼辦?對於自己的維權行爲能否得到支持,市民們非常關注。
有市民建議,在《條例》的法律責任中應增加一條———設立監督追究制度。建立法律責任與工作責任落實制度,對相關部門辦理消費者投訴的落實情況予以監督,受理後不落實的要予以追究處理。同時,應增加執法人員職責的規定,以及不作爲行爲的處罰規定。
焦點之四
關於“知假買假”
關於“知假買假”問題歷來爭議頗多,《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又使這一話題成爲熱點。
相當一部分市民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只要不違反國家禁止性法規,不採取非正常手段,就應當受法律的保護。有些聰明的、維權意識較強的消費者,在懷疑商家出售的商品有假、甚至明知商家售假的情況下而購買商品,應屬於《條例》所保護消費者的範疇;至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是多是少,是否重複購買,是“疑假買假”還是“知假買假”,都不應當成爲將消費者排除於受“消法”保護之外的理由。應明確司法、行政部門不得以消費者“知假買假”爲藉口,拒絕爲消費者維權。公民個體維權是行政、司法系統維權的有益補充。
焦點之五
關於《條例》保護對象
對於《條例》草案第二條“消費者爲生活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本條例保護”這一概念,一些市民認爲應做出具體界定或說明。消費者的範圍是什麼,是否包括法人、生產者、經營者。“爲生活需要”是否包括“爲工作”、“爲生產”,如機關團體爲了工作購置電腦,企業爲了生產購置汽車,這些行爲是否受《條例》保護。
有市民認爲,對於消費者的認定不應是狹義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消費行爲均應受到《條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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