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
制定電子簽名法,無疑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健全與完善起到進一步的促進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已於2004年3月24日國務院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4月2日,這一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日前,《瞭望東方週刊》就電子簽名法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
《瞭望東方週刊》:爲什麼要制定電子簽名法?
曹康泰:2003年,全球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貿易總額預計達到1.24萬億美元,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2700多億元人民幣。
電子商務實踐中,保證電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靠電子簽名。但是,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電子簽名應用中遇到了不少問題:電子簽名、數據電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無明文規定;電子簽名的規則不明確,發生糾紛後責任難以認定;爲電子交易各方提供信譽保證的電子認證機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不明確;電子簽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沒有法律保障。
已有近50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有關電子簽名方面的相關法律。近年來,我國人大代表、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濟組織和有關專家,紛紛要求加快制定電子簽名法,維護電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2003年4月,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開始着手電子簽名法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電子商務法專家、民商法專家、電子商務專家以及企業的意見。還對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和《電子簽名示範法》、歐盟的《電子商務指令》和《電子簽名指令》以及有關國家的相關立法進行了比較研究。
《瞭望東方週刊》:電子簽名法草案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曹康泰:草案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了在衆多的電子簽名方法和手段中,滿足什麼條件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效力。
第二,對於數據電文,也就是電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關規定。一是電子文件在什麼情況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電子文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三是規定了確定電子文件發送人、發送時間和發送地點的標準。
第三,設立了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加強認證機構管理,對電子簽名真實性和電子交易安全性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爲此,草案對電子認證服務設立了市場準入制度,同時對認證機構的行爲作出了相應的規範。
第四,規定了電子簽名安全保障制度。對於電子簽名人,草案一方面要求其妥善保管進行電子簽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碼;另一方面,要求電子簽名人向認證機構申請證明身份的電子證書時,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完整和準確。對於認證機構,草案要求其指定、公佈電子認證業務規則;要求其必須保證所發放的證書內容完整、準確;要求其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
《瞭望東方週刊》:電子簽名立法對中國信用體系的完善有哪些促進作用?
曹康泰:承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範電子簽名活動,有利於增強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增強電子交易安全感和社會對電子交易的信心。
明確電子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了電子認證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建立了包括業務承接制度在內的認證行爲準則,完善了認證機構的管理制度,有利於提高認證能力和服務質量,增強電子交易的信譽保障。
對僞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違反規定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等行爲,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對不良信用思想和行爲起到抑制和處罰作用,有利於信用秩序的建立和信用環境的培育。
《瞭望東方週刊》:電子簽名被業界人士看作是“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關於信息化立法,法制辦還有哪些計劃?
曹康泰:我國在規範電信企業、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上網用戶的行爲方面,已先後制定了30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但是在信息化立法方面,可以說電子簽名法還是首次。
今後還將在信息安全、網上知識產權保護以及信息化發展過程中的政府監管等方面加強信息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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