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民銀行《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的規定,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爲的特徵主要有:
(一)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二)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並以此獲取回報;
(三)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的;
(四)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的;
(五)組織者利用後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六)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爲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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