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由於房屋拆遷,二手房的交易日趨增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是普通交易中的共識,但在進行二手房交易的時候,程序就不這麼簡單了,因爲即使購房者拿到了鑰匙,甚至已經正式入住,這套房子也未必是自己的。爲此,房地產管理局產權市場處相關人士提醒購房者要睜大雙眼,以防後患。
過戶當天款再清
實際上,在房屋正式過戶之前,產權仍然歸屬上家,並且存在無法完成交易的可能性。如果在過戶之前將全部房款支付給上家,買方有可能陷入“錢房兩空”的境地,哭訴無門。
所以千萬別在過戶之前就把全額放款付給上家,最好在過戶當天,將全款交給上家。購房者在過戶之前支付給業主房款時,一定要清楚地瞭解所交易房屋是否能順利過戶、是否存在糾紛等情況,要充分估計自己的交易風險後再做出購房決定。千萬不要爲圖省事急於一手交錢一手拿鑰匙。要知道,房屋鑰匙並不能代表房屋的權屬,只有產權證過戶更名後,房屋才能真正屬於購房人。
煤水電費要結清
此外,完整意義上的房屋買賣應該包含正規的物業交驗手續,而許多不法中介通常不會告知購房者物業交驗的必要性,更加不會去協助購房者與業主雙方完成物業交驗。買房人往往入住後才發現原業主的供暖費、物業費等大筆費用拖欠,而購房款卻早已經支付給業主,一切拖欠費用只能由購房者自己承擔。
因此,上下家簽好買賣合同後,除了收付房款、辦理過戶外,還有一些後續問題。交易雙方可以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將下家付款方式與上家交房情況結合,以保證各自的權益。
比如,雙方可約定合同簽訂後付房款30%,交房時付房款30%,產權過戶時付房款35%,他項過戶(水、電、煤、物業費等)後再付房款的5%。在上述兩者掛鉤的同時,雙方還要明確違約責任,如約定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每日付總房價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超過多少天時,一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等。總之,買賣合同的內容越詳細,履行起來的可操作性就越強,也越能促成買賣的順利進行。
戶口問題要遷清
好不容易買了套二手房,準備搬進去時才發現,上家竟然未將戶口遷走,購房者的戶口自然也無法遷入。雖然房產證有了,但卻還是“流民”,真是有苦說不出。
今年年初,周先生通過中介購買了位於本市河西區一套二手房,可等到2月,拿到房產證,周先生想遷入戶口的時候才發現,原房主居然還沒有將戶口遷離。劉先生從中介處得知,原房主拿到房款後,已不知去向,而公安部門在原住戶未遷走戶口的情況下,也不同意周先生遷入戶口的請求。
無奈之下,周先生只能將從未謀面的原房主告到了法院,要求其遷走戶口。但找不着原房主,法院判了又有什麼用?購房者的戶口不能順利遷入,甚至會影響到子女入學等後續問題,麻煩無窮。
所以,提醒購房者應在簽訂合同時,不僅要明確約定售房者及其家屬戶口遷出的時間,還應明確不及時遷移的法律後果,如規定每逾期一天按房款總額的百分之幾賠償購房者損失等,使售房者不能拖延戶口遷移日期,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此外,在交割房款時,還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查閱原房主戶口情況,確定對方已遷離戶口,再做最後交易。
是否出租要弄清
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可千萬要調查好了,上家是否將房屋出租。要是這位房客出來摻和一下,這房子可能就會“到嘴的鴨子也飛了”。
據瞭解,如果二手房出售前已經有房客承租,那麼在租期內,在同等條件下,房客享有優先購買權。上家應該在出售房屋三個月前告知房客房屋即將出售的情況,並告知房價等出售條件,房客最晚應在三個月內儘快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客放棄優先購買權,上家在得到房客出具的書面表示後,可將房屋賣給其他人。
如果上家不告知房客房屋出售的情況,而擅自賣給他人,則房客有權向法院主張買賣行爲無效。所以,爲避免出現此類問題,購房者應該對房屋進行實地考察,確定是否有房客居住其內,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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