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人民生命當兒戲,冒霧行船操作不當造成52人死亡失蹤的“6·19”特大沉船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涪州10號輪船大副張蘭海,日前被重慶涪陵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03年6月19日8時,涪州10號輪船載客64人,由船長劉某(沉船後失蹤)駕駛,大副張蘭海擔任瞭望,從重慶市長壽區衛東港冒霧下航,行至涪陵區藺市鎮牛屎嘖3號紅浮附近,與冒霧上航的江龍806號船發生碰撞,致使涪州10號輪突然向左翻轉傾沉入江中,造成船上64人全部落水,致使29人死亡,23人失蹤。
法院調查確認:發生事故的雙方在突遇濃霧的情況下,冒險航行,未保持正規瞭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操作,臨危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事故雙方的損失程度及違章行爲,涪州10號輪應負主要責任。據此,其直接責任人張蘭海應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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