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昨天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本市去年下發了《關於2004年度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準的通知》,規定2004年度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最低標準爲780元。考慮到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以下簡稱原五縣)的實際情況,經報請市政府同意,決定對原五縣所屬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最低標準”進行適當調整。自2004年4月1日起,其“繳費基數最低標準”由780元調整爲680元。
職工個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680元的,以680元作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企業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職工個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680元的,企業及其職工應按照有關規定據實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於目前仍按照780元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原五縣所屬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凡符合調整“繳費基數最低標準”條件的,須由單位提出申請並經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後,方可予以調整。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對於不符合調整條件的要堅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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