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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13日上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通知,對參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作出規定。對未按補繳通知書規定時間補繳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將從下達補繳通知書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據瞭解,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的,在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職工補繳名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提供的補繳名冊,相應調整參保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並按規定計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於不能提供參保職工補繳名冊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即20%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對於用人單位提供的補繳名冊中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其基本養老金亦不做調整。
據介紹,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的,將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補繳應繳未繳的部分,補繳數額以覈查後的繳費基數乘以10%繳納,職工個人不再補繳,單位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在補繳失業保險費時,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據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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