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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發表的論文大量“抄錄”了他人的博士論文,而且還署上了其導師、師弟等3人的名字。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石油大學(華東)教師石志強今天承認侵犯了李世春的著作權,賠償經濟損失並公開發表聲明道歉,雙方和解。但他馬上又要面臨由此案引起的另一件案子:同爲被告的其導師起訴他未經同意在發表的論文上署名,侵犯了其名譽權。
12年艱苦勞動成果被別人佔有
李世春是石油大學(華東)教授,一直從事材料學研究。2000年8月,他獨立完成了博士學位論文《Zn-AL共晶合金超塑性的研究》,同年11月在清華大學通過答辯,2001年3月取得清華大學的博士學位。該論文爲李世春獨立署名,分別存檔在國家圖書館和清華大學圖書館。“從想拿清華的博士學位到真正拿到,用了整整12年的艱苦勞動。”李世春說,“但我偶然在網上檢索時發現,我的艱苦勞動成果被別人佔有了。”
拿到博士學位後,李世春出國了。在國外時他發現,《科學通報》及《ChineseScienceBulletin》2002年第47卷刊登了兩篇署名石志強、葉以富(原石油大學教授、現爲華東理工大學教授)、李世春、滕新營(上海交通大學博士後,石志強師弟)、王煥榮(石志強師弟)的論文。李世春認定,這兩篇文章大量抄襲了自己享有著作權的博士論文,多次要求四人發表侵權聲明,賠償經濟損失。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於2004年3月22日起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我是爲學術界打這個官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庭審中,李世春提出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並消除影響,判令被告在其發表文章的《科學通報》及《ChineseScienceBulletin》上公開聲明侵犯原告的著作權,賠償經濟損失9000元,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我承認抄錄了李世春老師的論文。”作爲第一被告,石志強用“非常內疚”表達自己的心情。但他認爲,李世春出國前把論文和資料交給自己,自己署名第一作者,加上李世春和其他人的名字發表,是認爲“學生可以用老師的成果,屬於認識上的偏差,而且沒有爲自己牟利”。
第三被告滕新營和第四被告王煥榮的代理人則認爲,滕新營和王煥榮對論文署名並不知情,更談不上了解論文是誰寫的,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被告葉以富身份比較特殊,他是其他幾名被告的導師。但他也認定“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署名的,也不應當承擔責任”,而且,李世春起訴自己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想在學術界損害自己的名譽”。
針對這一說法,李世春出示了一份葉以富負責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總結報告。這份起止時間爲1999年1月~2001年12月的總結報告中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完成論著目錄”,第16項記載了《科學通報》已錄用該文。在“研究成果的科學意義和應用關係”部分,引用了李世春的博士論文成果。
李世春說:“這證明你知道署名情況。”
葉以富反駁說:“我當時是讓學生向我報自己發表的論文,收集後我寫在總結報告中。至於是不是石志強自己寫的我不清楚。”“我打官司有兩個原因,一是這個學術成果是我自己的,二是爲中國的學術界打官司。”在法庭辯論階段,李世春說:“一名教授一月拿3000多元,相當於100個農民的收入,不管條件怎樣也要老老實實做學問,我就要揭露學術腐敗。”
侵權論文從兩篇變成8篇
經過法院審理和調解,李世春和石志強等被告達成協議:石志強認可其涉案行爲侵犯了李世春所享有的著作權;石志強、葉以富、滕新營、王煥榮於本調解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科學通報》及《ChineseScienceBulletin》發表聲明,內容應包括:石志強認可其行爲侵犯了李世春所享有的著作權,葉以富作爲石志強的導師,對石志強上述侵權一事沒有盡到監督、指導的義務,應承擔疏於指導的責任等。
除了法院出具的這份協議,原被告還達成了內容大致相似的另外一份協議,而這份協議涉及的是其他6篇論文,兩篇涉及第一被告石志強和第二被告葉以富,其餘4篇涉及本案的所有被告。
李世春說:“在我出國期間,他們在8個月的時間裏,掠奪性地剽竊了我博士論文的大部分內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名字貫穿6篇文章,有的還涉及一些年輕學生,他們被侵權者矇騙,進行英文翻譯工作,侵權者作爲回報把他們的名字掛在論文上。但我只追究這四個人的侵權責任,因爲他們中有三人是博士生,一人是博士生導師。”
“論文相互署名是慣例”
本來一篇學術論文,爲什麼要署上別人的名字,而且會多達四五個,難道真的是有這麼多人蔘與研究嗎?“我讀博士期間,導師葉以富口頭要求我們,發表論文師兄師弟要相互掛名,也要署老師的名字。所以我在發表論文時都署上了他們的名字。”石志強在法庭上說。“我是這樣說過,但是建議,不是規定。相互掛名可以相互切磋,是一種好意。”葉以富在法庭上說。
庭審結束後,記者問葉以富:“你們發表論文時相互署名有多長時間了?”
葉答:“這在學術界是普遍現象。”
本案第三被告滕新營告訴記者:“署名三四個不多,你去看看還有十多個的呢!相互署名很普遍。”
然而,對“相互署名”表示認可的葉以富這次卻表示了自己的不滿,就在本案審理前,他以“侵犯名譽權”爲由,在濟南起訴本案的第一被告石志強,告他未經自己許可而在論文上“相互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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