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勞動保障問題直接關係着人們的切身利益,8小時的民生在線記者接了近100通的電話。從讀者打來電話反映的問題看,解除合同後的經濟補償、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問題是人們關注的熱點。2004年本市將擴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覆蓋面,積極幫助中斷繳費的單位克服困難,按期繳費,防止繳費參保單位和人員非正常原因的流失,以逐步增加參保總人數,提高社會保障覆蓋範圍和社會保障水平。
焦點一 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補償
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給補償。如果因企業原因,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該《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焦點二 領失業保險金得要四大條件
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二)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四)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前款第(三)項所述中斷就業,是指非因失業人員本人原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焦點三 間斷繳費是否影響退休待遇
一些職工認爲繳費滿15年後就可以不繳費了,這是不正確的,這樣做會使自己退休待遇受到影響。政策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職工退休後,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一規定,只是職工退休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前提條件,並不是說繳費滿15年後就可以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了。國家制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養老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激勵作用和效率原則,即繳費時間越長、繳費基數越高、繳費額越多,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就越高。當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前如果間斷繳費,將嚴重影響退休後的待遇。
職工下崗失業又重新就業的,應通過用人單位辦理接續關係,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非正規就業人員或自謀職業者的參保繳費,按個人繳費的有關規定辦理。
非正規就業人員或自謀職業者,在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或繳納養老保險費時,須攜帶《居民身份證》,就近到所在區縣社保分中心或社保中心確定的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資格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數額=個人繳費基數×22%(2004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爲3900元,下限爲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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