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及津冀1861戶漁民養殖戶
被告:“塔斯曼海”輪船東英費尼特航運有限公司、倫敦汽船互保協會、“順凱1號”輪船東
北方網消息:備受國內外矚目的“‘塔斯曼海’輪溢油”案,終於在事故發生一年半後有了實質性進展。目前,各受害方根據最新調查結果,已分別調整了索賠數額,並最終確定爲1.7億元。今天上午,天津海事法院將公開開庭審理。
索賠數額確定爲1.7億元
提起此次訴訟的原告分別爲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河北省灤南縣漁民協會代表921戶漁民和15戶養殖戶、塘沽區北塘漁民協會代表433戶漁民、塘沽區大沽漁民協會代表當地236戶漁民,以及漢沽地區256戶漁民、養殖戶。被告則分別爲“塔斯曼海”輪的船東英費尼特航運有限公司和爲該輪提供油污責任擔保的倫敦汽船互保協會,以及“順凱1號”輪船東。
因受起訴時間制約,各原告當初只是根據大致估算的數字提起訴訟,經進一步調查取證,目前確定了最終索賠數字,該數字與當初所提的數額發生了較大變化,索賠金額共計人民幣1.7億餘元。其中,天津市海洋局索賠海洋生態環境損失的數額從原先的5千萬元,變更爲9479.25萬元(包括恢復期海洋生態環境損失766.79萬元,恢復環境原貌採取措施的費用8404.94萬元,評估費307.52萬元)。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索賠漁業資源損失的數額從原先的6千萬元,變更爲1784.8萬元(包括直接漁業資源損失446.2萬元,天然漁業資源損失1338.6萬元)。此外,灤南縣漁民協會、塘沽區大沽漁民協會、塘沽區北塘漁民協會、漢沽地區漁民和養殖戶提出的索賠經濟損失額也分別調整爲4100餘萬元、357萬元、471餘萬元和1300餘萬元。
庭審日程確定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因案情複雜、需要調取的證據繁多,僅目前所涉證據材料已達萬餘頁,工作量極大。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各方索賠後,分別於去年6月和12月,主持當事人進行了兩次證據交換,原被告雙方的分歧也漸趨明朗。但因涉案人數衆多,雙方爭議較大,此次審理仍將歷時較長。
從今天開始,法院將開庭對灤南、北塘、大沽、漢沽1400餘名原告的主體資格,分別進行覈對,逐一查看每位原告的身份證、捕撈許可證、船舶所有權證等證明文件。此項工作將歷時3天。此後,將召開庭前會議,就雙方的主要爭執點進行歸納、總結。本月底,法院將正式開庭,對該案的公共證據(諸如漏油量、污染區域、污染介質等等)進行審理,相關證人將出庭接受對方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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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區域中的海洋生物 |
受害方——
污染嚴重索賠數額客觀真實
事故發生後,天津市海洋局立即委託權威監測部門——國家海洋局北海監測中心對生態環境影響損失進行了評估,並據此得出9千餘萬元的索賠數額。據其代理律師方國慶介紹,根據評估報告,此次事故造成原油泄漏達200多噸。儘管一段時間後,泄漏的原油可能會在海面上消失,但卻已發生乳化,和生物殘骸、泥沙沾在一起沉入海底並擴散。石油是烴類物質,穩定、不易被降解,含有毒素,對魚、卵、浮游動物、植物都有傷害。渤海灣是內海,珊瑚礁較多,水交換能力差,是油污事故的敏感地區,造成損失極爲嚴重。
昨天,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的代理人、廣東縱信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光玉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授權,該處作爲代表統一負責渤海灣油污訴訟索賠。日前,該所委託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業環境監測中心,對漁業資源的損失進行了鑑定,並根據鑑定結論調整了索賠數額,他們認爲此數額較爲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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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檢測海水質量 |
被告方——
影響基本恢復高額索賠依據不足
針對各原告的索賠請求,昨天下午,被告“塔斯曼海”輪方面的代理人劉佐明律師一改往日的低調,主動向記者介紹了他們的觀點。劉律師說,被告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異議,但賠償數額必須客觀準確,要有確鑿證據相支持,不能隨意要價。日前,該所委託中國海洋大學專家作出了技術評估報告,結論與原告方出具的報告有很大出入。該報告認爲,此次事故中溢出的原油爲160噸左右,屬於揮發性很強的輕質原油,對沉積物的影響範圍及程度相對較輕。對污損修復方式的選擇,報告認爲應採用海水自淨的自然恢復方法,而無須採用海洋局提出的“機械修復法和生物修復法”。劉律師認爲,此方案不只是省了8千餘萬元費用,同時可避免因清污而帶來的二次污染,此方案更爲可行。
劉律師稱,溢油事故造成事故海域海水和沉積物環境油類濃度暫時性升高。事故發生4個月後,海水環境已自然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水平,漁業生產也已基本恢復正常,海底沉積物環境經過11個月也已恢復至接近事故前水平;溢油主要對灤南縣漁民的捕撈生產造成即時影響,但捕撈生產沒有停止;溢油沒有擴散到曹妃甸養殖區和天津塘沽近海養殖區,沒有對海水養殖業造成影響。因此包括灤南、塘沽等地漁民提出的高額索賠請求,依據不足。
此外,劉律師介紹說,國內幾位知名的海洋專家應該所之邀,就原告方提出的賠償請求,出具了相關的法律意見,認爲海洋局提出的“恢復期間海洋環境損失”系理論推導,不是實際發生的損失,“恢復措施費用”不合理,“研究費用”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以上均不屬於“92公約”所稱的污染損害,不應賠償。而漁政漁港處提出的“漁業中長期損失”索賠,也同樣不屬於“92公約”所稱污染損害,不應賠償。該所分別對塘沽、漢沽等地幾名漁民做了調查筆錄,用以證明此次污染對漁民造成的損害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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